首页 魁满要闻 稅務局追數 法院判不用還

稅務局追數 法院判不用還

學生貸款被政府減免,本來是好事;但這筆“少還的錢”,會不會又被稅務局當成收入徵稅?

本月早些時候,加拿大稅務法庭審理的一宗魁省學生貸款案件,就圍繞這個問題展開:一名學生因符合省政府貸款減免資格,獲得15%的學貸減免,卻被加拿大稅務局(CRA)追稅。最終,法院作出了對學生有利的裁決。

魁省“學生貸款減免計劃”允許學生在全日制學習並按規定年限完成課程後,將學生貸款總額減少 15%。

要符合資格,學生必須在每個學年獲得魁省“學生貸款與助學金計劃”發放的助學金,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學業或取得學位。

貸款減免金額直接支付給發放學生貸款的金融機構,用於償還部分貸款。學生會收到一份稅單,列明被免除的貸款金額。但根據魁省政府官網,Revenu Québec 至少在魁省省稅層面上,並不將貸款減免金額視為應稅收入。

不過,加拿大稅務局(CRA)似乎並不認同這一觀點。正因如此,近期有納稅人就魁省學生貸款被免除部分是否應課稅,將 CRA 告上了稅務法庭。

原告目前任職學校教師,於 2021 年完成大學學業,現每月償還魁省學生貸款。

這名納稅人對 CRA 對其 2023 年報稅表的重新評估提出上訴。她反對將 5423 元被計入應稅收入,該金額是魁省政府在 2023 納稅年度為她償付到學生貸款賬戶的減免額度。她本人並未實際收到這筆錢。

法庭要判斷的核心問題是:魁省政府 2023 年匯入這名納稅人學生貸款賬戶的 5423 元,是否應按 CRA 的重新評估算作應稅收入。

根據《所得稅法》,納稅人“作為或因獲得獎學金、助學金等而收到的金額”需納稅。CRA 認為,這筆 5423 元的學生貸款減免應按“作為或因獲得助學金”納稅。

雖然稅法本身並未明確定義“助學金”一詞,但既有判例對此作出過解釋。2004 年聯邦上訴法院的一項判決引用了多個權威詞典:《簡明牛津英語詞典》(第十版)將 bursary 定義為“撥款,尤指授予學生的補助”。《新大學詞典》(多倫多 Thomas Allen & Son Ltd.)則解釋為“向有需要的學生提供的金錢補助”。法官還引用了《加拿大牛津袖珍詞典》:“主要根據經濟需要或學業成績等標準向大學生發放的經濟獎勵”。

法官總結稱,這些定義共同強調,助學金是向有經濟需求、需繼續學業的學生提供的補助。

CRA 辯稱,2023 年由政府支付到學生貸款賬戶的 5423 元應被視為助學金,因而需納稅。但法官未採納這一觀點。他指出,減免金額不能算作助學金,“原因很明確——2023 年時,原告並非、且自 2021 年起就不再是‘為繼續學業而需要經濟資助的學生’”。因此,該筆款項不構成助學金項下的應稅收入。

進一步考察《所得稅法》條文,法官又討論了這筆金額是否可以被視為“因獲得助學金”而收到。法官再次否定這一邏輯,認為該筆減免實際上源自學生貸款本身。他反問:“誰會或能有理由主張學生貸款是助學金?”

最終,法官認定,被豁免的金額不符合助學金的定義,CRA 試圖將其作為應稅收入的做法是錯誤的。原告勝訴,這筆減免款項無需計入其 2023 年收入。

安省有沒有類似政策?

目前,安省沒有像魁省“Loan Remission Program”那樣,因學生全日制並按規定期限完成課程,就統一減免15%學生貸款的政策。

安省學生主要可通過 OSAP 獲得“助學金+貸款”組合,其中助學金無需償還;畢業或離校後,若收入較低,可申請還款援助計劃,降低甚至暫停月供,但這並非按時畢業即可自動減債。

對部分緊缺專業學生,安省另有 Ontario Learn and Stay Grant。符合資格的學生可獲得無需償還的資助,但通常要承諾畢業後在就讀地區工作,主要面向醫療等人手緊缺領域。

此外,在安省偏遠或服務不足社區工作的部分醫護人員,也可能申請聯邦 Canada Student Loan Forgiveness;這項減免針對加拿大聯邦學生貸款部分,並不適用於普通學生的安省貸款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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