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稅務局(CRA)本周確認,今後獨立理財顧問從共同基金中獲得的“持續佣金”,也就是客戶長期持有基金後產生的分成,必須開始收取並繳納GST/HST銷售稅。
不過,如果顧問是公司正式員工,而不是獨立承包人,則不需要為這部分收入繳稅。
CRA表示,他們改變了沿用35年的做法。過去,這類佣金被視為“金融服務”收入,可以免稅。
因此,從新政策生效後,互惠基金經銷商以及獨立顧問都需要對這些佣金收取並上繳GST/HST。簡單來說,以後很多獨立理財顧問可能要開始為這部分收入繳銷售稅。
業內人士指出,這項新規定對以“獨立代理人”身份工作的理財顧問影響最大。簡單來說,如果一名顧問是自僱人士,而且一年收入超過3萬元,其中部分或全部來自這種“持續佣金”,那他或她就必須註冊GST/HST,並開始向政府申報和繳稅。
一些基金公司負責人表示,這會給行業帶來不少行政麻煩,但未必真的能為政府增加多少稅收。
因為相關公司和顧問仍然可以通過“進項稅抵扣”把部分稅款要回來。換句話說,流程會更複雜,但政府未必能多收很多錢。
CRA早在2025年12月就通知行業,這項政策將從7月1日開始實施。最新公告再次確認不會延期,並鼓勵儘快執行。不過,行業組織表示,留給他們準備的時間太短,7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調整並不現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