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聖誕節前3日,亞省選舉局(Elections Alberta)批准了“關於亞省獨立的全民公投”的申請,如果此公投申請獲得上一次省選投票人數的10%的簽名,則會舉辦公投。公投擬定的問題將是:“您是否同意亞省脫離加拿大,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
通往獨立的道路是漫長的,民粹時代的民意未必有福份抵達路的盡頭。
在加拿大可以合法地從事分裂獨立運動,1995年魁北克獨立公投可以說是加拿大歷史上最關鍵的政治事件之一,根據加拿大選舉局的資料,公投於1995年10月30日舉行,公投問題詢問魁北克是否應該成為一個主權國家。公投獲得了93.52%的投票率,結果極為接近,反對獨立的一方以約50.6%的得票率險勝,支持獨立的一方則獲得約49.4%。
在1995年魁北克獨立公投以微弱劣勢失敗後,聯邦政府請求加拿大最高法院(SCC)審議一個省份如何才能合法地脫離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一份參考意見(Reference),此參考意見提供了合法脫離加拿大的路徑。
2000年,加拿大聯邦政府頒布了一項名為《明確法案》(ClarityAct)的法律,旨在清晰地指導聯邦政府將如何應對未來的獨立公投。
時過境遷,四分之一個世紀後的今天,加拿大獨立的主角換成了西部的亞省。如果亞省獨立成功,加拿大必須修憲。
根據加拿大1982版《憲法》的第38條,大多數憲法修正案都需要同當獲得下議院決議,上議院決議以及占全國人口至少50%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省議會通過,即在全國十個省中得到了七個省的支持,考慮到加拿大人口數量,修憲還必須得到加拿大安大略省或魁北克省的支持,否則無法獲得超過半數全國人口的修憲要求。
假設亞省的公投申請獲得了上一次省選投票人數的10%的簽名,並且亞省也舉行公投,並統計選票,並且獲得了51%的選民支持獨立。亞省的獨立遠沒有普羅大眾想像的那麼簡單。
根據2000年的《明確法案》,“鑑於加拿大最高法院已聲明,民主不僅僅意味着簡單的多數統治,需要有明確的多數支持脫離才能產生談判脫離的義務,並且需要進行定性評估以確定在當前情況下是否存在明顯的多數支持脫離”。這裡“簡單多數” (Simple Majority)僅出現一次,而 “明確多數” (Clear Majority)的概念出現了八次。
同樣根據《明確法案》,“在省份就脫離加拿大問題舉行的全民公投中,應由民選代表決定什麼是明確的問題以及什麼是明確的多數,而下議院作為唯一代表全體加拿大人的政治機構,在確定什麼是明確的問題以及足以讓加拿大政府就省份脫離加拿大問題進行談判的明確多數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
這意味着,加拿大聯邦的下議院將決定多數贊成分離的票數是否“明確表達”了亞省居民脫離加拿大的意願。聯邦眾議院將考慮“(a)贊成分裂選項的有效選票的多數票數;(b)參加公投的合格選民的百分比;以及(c)其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事項或情況。”
聯邦眾議院還需要考慮其他的意見,即“提出脫離公投的省份立法議會中所有政黨的意見;加拿大任何省份或地區的政府或立法議會的任何正式聲明或決議;參議院的任何正式聲明或決議”。另外,“除非下議院根據本條規定認定某一省份的絕對多數民眾已明確表達該省脫離加拿大的意願,否則加拿大政府不得就某一省份脫離加拿大的條款進行談判”。
以上不是什麼很低的門檻,也就是說即便你有願望分家鬧獨立,還要看你家其他家庭成員的意見。在這一切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亞省、聯邦政府和其他省政府才將就修改憲法進行談判。
如果談判成功,將通過憲法修正案,亞省將獨立。獨立的亞省與加拿大其他地區之間的關係將由亞省和其他各省地區談判結果決定。
雖然可以合法地從事分裂獨立的運動,但是如推動獨立運動的“亞省繁榮計劃”(Alberta Prosperity Project)領導人聲稱“該組織計劃向美國財政部官員申請五千億美元的信貸額度,以‘支持向自由獨立的亞省過渡’”就容易遊走在外國干預甚至里通“敵國”的道路上。
加之原住民團體也呼籲反對亞省分裂,說出了人走不留,但資源甭想這樣的話,最終亞省獨立的道路最終會走投無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