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岸三地 本月起 第三人侵權造成傷病費用可由醫保先行墊付

本月起 第三人侵權造成傷病費用可由醫保先行墊付

 1月6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自2月1日起施行。

 「《批覆》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申請條件進行了明確,保障參保人員因侵權行為造成傷害時,能夠及時獲得必要的醫療救治,避免因侵權人不支付、無力支付或者不能及時找到侵權人而延誤治療。」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耿寶建介紹,《批覆》的制定具有很強現實針對性,由於社會保險法未對醫療費用先行支付和追償作具體規定,實踐中,地方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普遍傾向於較為嚴苛地理解適用先行支付和追償的相關條件,致使參保人的醫療費用常被延付或者拒付,參保人獲得醫療費用在涉及第三人時往往處於不利境況。

 為了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最高法決定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批覆》的發布,將對依法認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條件,及時高效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有效維護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安全,發揮積極作用。」耿寶建說。

 根據《批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參保人在申請先行支付時,需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並說明造成其傷病的原因,以及侵權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侵權人的具體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審核後,應當按照當地醫保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墊付應由侵權人承擔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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