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報訊】針對本省世俗主義法案(即21法案)的法律挑戰於三月廿三日週一在聯邦最高法院開庭。據法律專家表示,無論最終裁決如何,都將對加拿大憲法產生深遠影響。
這場備受矚目的最高法院對21法案的挑戰已醞釀多年,但法律辯論很可能主要集中在「聯邦人權自由憲章」第33條,即所謂的「豁免條款」(notwithstanding clause),該條款保護立法免受大多數因侵犯基本權利而引發的法律挑戰。
由省長黎高特(F. Legault)領導的前景聯盟(CAQ)政府在二0一九年六月通過的法案中預先援引該條款。
本省的這項法律,即「關於國政府主義的法案」,闡述該省的世俗主義原則。其中最具爭議的措施之一是禁止被視為身居要職的公務員——例如警察、教師和法官——在工作場所佩戴宗教標誌服飾。
「最高法院面臨的挑戰的核心與其說是國家世俗主義法案本身,不如說是暫停適用人權和自由的標準,」拉娃大學法學院教授蘭普隆(L. P. Lampron)說。「因此無論最高法院最終如何裁決,都將對憲法領域產生真正的震動。」
拉娃大學憲法學教授泰隆(P. Taillon)也認為,爭議的焦點將集中在「豁免條款」上,但表示他不認為該條款會終結關於21法案的爭論。
「我們不能完全忽視其他論點的存在,但隨著案件的推進,問題的核心似乎越來越集中於這場辯論:挑戰該法案的人要求最高法院推翻其在一九八八年福特案判決中對第33條的解釋,」泰隆說。
福特案的判決允許立法機關援引第33條暫停某些權利,而無需為其行為提供正當理由。本省各級法院審理的針對21法案的挑戰均遵循最高法院制定的這項規則,儘管也對本省運用該規則的方式提出批評。
高等法院法官布蘭查德(M. A. Blanchard)在其二0二一年四月廿一日的判決中寫道:「立法機關對豁免條款的使用似乎過度,因為其範圍過於寬泛,儘管根據現行法律,這些條款在法律上不可質疑。」
他的裁決基本上駁回針對21法案的挑戰,僅有少數例外。上訴法院得出與下級法院相同的結論,但推翻布蘭查德法官授予英語學校董事會的豁免。
二0二四年二月廿日,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在上訴中也承認福特案判決所賦予的不可質疑性,但同時指出「立法機關可以豁免某項法律適用聯邦人權自由憲章或本省人權自由憲章的某些條款,從而使其免受司法審查…,這事實可能會引發反思,甚至令人不安。」
本省高等法院警告說,以這種方式使用該條款可能會削弱權利,讓政府能夠規避保護措施,並造成多數人驅動的濫用權力的風險。
該條款只有一限制——即必須每五年更新一次,考慮到政府四年任期,這時間框架並非隨意設定。本省上訴法院的裁決指出,選民確實有權依據該條款罷免政府。
然而蘭普隆指出,投票權也有其限制。「少數群體,正因為他們是少數群體,不能簡單地告訴他們:如果你不同意影響你權利的條款,那就只能在下次選舉中擊敗侵犯你權利的政府,畢竟他們是少數群體,」他說。
本省政府已於二0二四年五月將21法案續約五年。下一次本省選舉將於今年十月舉行。
泰隆表示最高法院也不能改寫憲法,但可以劃定憲法的界線。「我們不能把這件事外包給最高法院,」泰隆說。「但其他人會告訴你,法院透過其解釋,實際上是在補充憲法,但這只是程度問題,」泰隆說。
「此外,我們已經有了最高法院的裁決——福特案的裁決——該裁決明確界定第33條的含義,而我們卻要求法院增加文本中未規定的條件,並推翻一九八八年的裁決,這實在是強人所難。」
最高法院有幾種選擇。
它可以簡單地維持福特案的裁決,從而使本省最終贏得法律上的勝利。
蘭普隆表示另一種可能性是,法院可以裁定第33條中沒有任何條款允許以預防性方式使用「豁免條款」。該案可能會發回魁省高等法院,就禁止佩戴宗教標誌的合理性(或缺乏合理性)進行審理。
這一次,本省政府必須根據聯邦人權自由憲章第1條來證明其侵犯權利的合理性。該條規定,人權和自由「僅受法律規定的、在自由民主社會中能夠被證明合理的限制」。
如果敗訴,本省政府可以在法律程序結束後援引「豁免條款」。
高等法院也可以借鏡沙斯卡徹溫省上訴法院的做法,該法院在去年八月的裁決中指出,即使其意見不具有實際效力,法院也有權對法律的合憲性作出裁決。該裁決涉及沙斯卡徹溫省使用「豁免條款」要求學校在使用反映新性別認同的替代名字時必須獲得家長同意。沙斯卡徹溫省上訴法院首席大法官勒樂(R. Leurer)寫道:「憲章的其餘文本或結構,甚至更廣泛意義上的憲法,均未表明立法機關擁有最終決定權,就立法是否限制憲章權利這問題擁有唯一發言權。」
泰隆表示,最高法院有可能做出此類裁決。最高法院已要求各方根據憲章第一條提供論據,並解釋這些限制是否「合理」。然而本省拒絕這樣做,並援引福特案的判決,該判決並未要求本省提供任何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