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3男6‧12集結罪成 官不接納「為護王婆婆」向警擲物

3男6‧12集結罪成 官不接納「為護王婆婆」向警擲物

【明報專訊】2019年6月12日金鐘反修例示威引發大型警民衝突,6名男子事後被控以非法集結罪,其中3人不認罪,案件自2020年10月開審兩年半後,昨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劉綺雲認為各被告搬動鐵馬,令鐵馬與地面摩擦,造成損傷,屬「對於他人財物施行暴力」,又認為警方使用恰當武力,不接納被告為保護「王婆婆」而擲雪糕筒制止警方施暴,終判3人罪成。案件押後5月3日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背景及戒毒所報告,其間各被告須還押。

官指搬鐵馬致與地摩擦 屬損害財物

3名被告羅兆赫(案發時22歲,下同)、馮智彬(28歲)、郭叡軒(22歲)不認罪受審。劉官裁決時引述稱,辯方主張馮智彬兩度向警方擲雪糕筒是為保護遭警員揮棍襲擊的「王婆婆」和一名遭噴胡椒噴霧的外籍男子,警員則供稱揮棍是為「保護王婆婆」,警告示威者勿接近,僅揮向王前方的鐵馬。劉官認為王婆婆一再衝向警方防線,警員揮棍「合情合理」,亦相信被告明白武力恰當及知悉王沒被擊中,否則他不會大叫「蝦阿婆」,而是具暴力字眼的「打阿婆」;而外籍男子向警員說挑釁字眼,有可能令現場情緒升溫,故被告必然清楚警方噴胡椒噴霧屬恰當。

劉官總結,3名被告搬動鐵馬、指罵警員,明顯屬威脅、侮辱或挑釁行為,又穿戴與其他集結者一致的衣物和口罩,知悉自己正擾亂社會秩序、阻礙警員。加上案發時是上班日,附近上班族有合理理由害怕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裁定馮兩項非法集結罪成,羅、郭各一項非法集結罪成。

兩被告認罪兩年半未判刑

本案2019年9月首次提堂,翌年10月開審。梁耀安(25歲)、何沛鍇(20歲)開審時認罪,王愷銘(19歲)缺席審訊,至去年被指擬潛逃,與「健仔」曾志健等人於西貢被捕後,承認非法集結罪。本案多次為等候非法集結上訴終院案押後,辯方一直要求先處理認罪者的判刑,惟劉官拒絕。

【案件編號:ESCC 1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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