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两岸三地 支聯會顛覆案控方結案陳詞指定罪前提為被告在港煽動且有人在港接收

支聯會顛覆案控方結案陳詞指定罪前提為被告在港煽動且有人在港接收

支聯會顛覆案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入控辯結案陳詞階段,警方加強法院外圍保安。香港文匯報記者黄宇威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其3名頭目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香港國安法下「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今日(1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控方結案陳詞援引《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來詮釋控罪中「推翻」字義,說明本案定罪前提為被告在香港煽動他人,而且有人在香港接收,而受煽動者主要為香港人。控方指被告在集會中不只挑起他人情緒,還意圖煽動且相信他人會從事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故已超越人權法律界線,即使衷心追求其所謂的「民主」或「平反」云云,均與本案無關。

案件由3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及黎婉姬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及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等代表;辯方由破產管理署委任資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支聯會,大律師沈士文代表李卓人,鄒幸彤則親自行事。控辯於今年3月31日完成舉證,押後至今日開始作口頭結案陳詞。

法官李運騰先提到上周五(15日)向控辯雙方提問及要求協助解釋,香港國安法第22條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訂明「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及「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當中「推翻」的字眼當作何解?加上「破壞」字眼又有何不同?

另外,李官指鄒幸彤在書面結案陳詞中,爭議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法權,質疑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受煽動行為須否發生於本港之內,因為國家政權明顯屬全國事務。李官再引述鄒幸彤爭議憲法限制政府還是人民,人民可否違憲,並提到香港國安法條文訂明要保障人權。

支聯會顛覆案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入控辯結案陳詞階段,警方加強法院外圍保安。香港文匯報記者黄宇威攝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回應指,上訴庭曾於呂世瑜上訴案援引《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三版)》來詮釋香港國安法字眼,詮釋「推翻」為推倒、打倒、徹底否定已有說法、結論、決定。至於「破壞」一詞指「使受到⋯⋯損害」、「變革、清除」、「不遵守、違反」。

李官指出,若以「推倒」解釋「推翻」一詞,當中有「用力」的意思,「翻」只是一個結果。黎嘉誼回應指「推」一字有此意思,但「翻」則有「結束」的含義,而解釋「推翻」一詞時需留意語境,舉例稱「推翻啲桌子,同推翻政權有啲唔同」,因「桌子」為具體事物。

李官舉例指,「推翻定罪」一詞包含「徹底否定」的意思,「推翻裁決唔需要用暴力嘅」。黎嘉誼表示,因此「推翻」一詞不一定有「永遠」的含義,但必定帶有負面、貶義的意思。李官即指出,法庭並非關注字眼是否屬貶義,而是當「推翻」一詞應用在香港國安法第22條時,「呢個『推翻』是否包括武力、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武力暴力?」

鄒幸彤。資料圖片

黎嘉誼進一步指須綜觀法例全文,香港國安法第22條列明「其他非法手段」屬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故「推翻」、「破壞」的字眼依存在該條文的語境下,法庭應該整體考慮條文內容。法官陳仲衡即指出,「其他非法手段」亦包括非武力手段。黎嘉誼表示認同,指根據控方案情,支聯會的主張,語境與推翻中國根本制度及中國中央政權機關一致,而犯案手段不一定要涉及武力。而「35+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定罪被告吳政亨上訴時曾經有相關爭議,值得法庭參考,此外「其他非法手段」字眼,亦可以是指違反基本法,完全不涉及暴力的行為。

黎嘉誼續指,本案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前提為被告在香港煽動他人,而且有人在香港接收。至於受眾在香港受煽動的話,則受香港國安法第36條管轄,當中指「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李官亦關注香港國安法中的煽動罪是否有域外法權,舉例若有香港人煽動內地人在中南海放置炸彈,應如何處理。黎嘉誼稱範圍涵蓋香港境內的所有人,境外人士就視乎情況,若受眾為香港居民,即使在境外受煽動,亦受香港國安法第37條管轄,當中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黎嘉誼說明控方案情指本案中受煽動者主要為香港人。

李卓人。資料圖片

黎嘉誼再回應指人民無法違反憲法,本案控罪指被告以非法手段推翻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等,憲法只是控罪基礎,作為一個控罪元素。

對於辯方提出控罪違反人權。黎嘉誼指,本案不是針對被告宣揚思想或學術討論,而是言論、結社自由不是絕對權利,無論語氣平靜或激烈只要是叫人違法就不可以。被告在集會中不只挑起他人情緒,還意圖煽動且相信他人會從事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故已超越人權法律界線,法律無可能助長超越界線的言行,即使被告衷心追求所謂的「民主」或「平反」云云均與案無關,毋須分辨是非,本案指控被告利用此等議題犯案而已。

本案4名被告依次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支聯會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共同被控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2及23條。控罪指第一至第四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或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第三被告何俊仁在案件開審前已認罪。

何俊仁。資料圖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华侨网无关联。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诉内容未经本网证实,对本文内容、文字的完整、真实性,以及时效性本网部作任何承诺,请读者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稿件侵权,或作者无意愿在华侨网发布文章,请版权拥有者通知华侨网处理。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514)3979969

邮箱: cpress@chinesepress.com

工作时间:周二至周五,10:00-16:0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