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等7部門聯合發布的《醫藥代表管理辦法》7日在國家藥監局網站公布。該管理辦法明確了醫藥代表不得存在的9種禁止性情形,嚴格防範商業賄賂行為。
同日公布的相關政策解讀顯示,截至目前,超過2000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醫藥代表備案平台備案注,備案醫藥代表約11.6萬人,基本實現了對醫藥代表的統一信息管理。但是,少數醫藥代表超越學術交流職責,從事藥品推銷,甚至參與行賄,嚴重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影響醫藥產業健康發展,助長醫藥行業不正之風和不良習氣。
醫藥代表是代表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藥品學術推廣的專業人員,《醫藥代表管理辦法》對醫藥代表准入、備案、學術推廣、禁入等關鍵環節進行了規範。
其中,在准入環節,規定醫藥代表應當具有醫學、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並掌握相關藥物臨床理論知識;在備案環節,要求明確醫藥代表負責推廣的區域並上傳合規承諾書;在學術推廣環節,明確醫藥代表不得存在的9種禁止性情形,嚴格防範商業賄賂行為;在禁入環節,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不得聘用或者授權存在商業賄賂行為的醫藥代表,並根據合同追究相關人員和專業組織責任。
此外,《醫藥代表管理辦法》基於各部門工作職責,整合部門管理手段,通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內部管理,多部門聯動進行聯合懲戒,各部門依職責採取風險控制措施,多維度對醫藥代表進行規範。同時,鼓勵行業協會等積極發揮行業監督和自律的作用,構建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