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卑詩上訴法院駁回了一項要求買家賠償43萬元的訴訟,重申此前“缺席判決”的結果無效。
該判決與大溫地區一宗告吹的物業買賣有關,上訴庭維持原審裁決,認定買方對訴訟並不知情,因此早前在其缺席下作出的判決結果無效。
在上月12日公布的裁決中,卑詩最高法院三名法官的會審結果,裁定維持去年的原判,允許被告王李莉敏(Li Min Wang,譯音)對賣方因她未能完成一項物業交易而要求賠償提出挑戰。
該物業占地3.4英畝,位於大溫地區高貴林附近的安莫爾(Anmore)。
根據訟訴文件,原告認為原審在作出撤銷“缺席判決”結果的裁決時,犯了法律和事實上的錯誤。
根據法庭記錄,賣方指控王違反了以158萬元購買物業的協議,交易告吹後,該物業其後以115萬元的價格售予另一買家,差價43萬元,原告入稟索償這筆款項。
由於王未對有關訴訟作出回應,賣方於2023年10月獲得法院准許進行“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又稱“欠動判決”),判決結果被發送到王位於本拿比某柏文的登記地址。
原告隨即申請正式評估損失。2024年10月,法官下令向王送達損害賠償申索書,相關文件張貼於其住所所在的柏文大樓大堂門上,並以郵寄方式送達副本,同時以電郵發送電子版本,相關資料也發送到與王有聯繫的電話號碼。
王未有出席聆訊,法院於2024年11月8日對原告的損失金額進行了評估,判決被告須向原告支付43萬元賠償,外加近2.8萬元利息及約8,100元律師費。法院還命令被告,將先前因交易失敗而獲退還得的2萬元訂金返還給原告,原告此前已收到7.5萬元訂金中的5.5萬。
然而,王女士其後申請撤銷賠償和欠動判決結果,她聲稱從未收到有關訴訟的通知。
王在提交給法院的誓章中表示,她於2023年5月返中國照顧中風的母親,當時她的父親也在住院。除了2024年曾一次短暫回來加拿大外,她基本上一直身處海外,直到2025年1月。
王聲稱在此期間,她停用了加拿大的電話號碼,沒有查看信箱,並且由於網絡限制,在中國期間無法收取或閱讀某些電子郵件帳戶,而她在本拿比的柏文已租出,因此不知道有法律文件被寄送或送達。
王女士告訴法庭,她在2025年1月返回加拿大時,查看電郵才得知自己被起訴,隨即委託一名會說普通話的律師申請撤銷判決結果。
卑詩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接受了她的解釋,裁定她並非故意不回應訴訟,撤銷了缺席判決中的損害賠償評估。
原告不服上訴,但上訴法院認定原審的裁決並無法律錯誤,併合理地認定王女士並非故意無視訴訟程序,據此駁回上訴,同時確認王女士現在仍然有權為相關索償提出抗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