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網上流傳一段影片,有駕駛人士用手機拍到,在元朗一處公路上,一名青年駕駛電動單車在公路上飛馳,後座上坐着兩名十餘歲女童,有網民直呼危險。據了解,警方拘捕一名18歲男子,涉嫌「危險駕駛」、「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
元朗分區特遣隊主管鄭耀督察今日(6月2日)表示,警方留意到早前有網上片段顯示,一名男子駕駛一輛懷疑為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動單車,搭載兩名人士,在元朗朗業路近青山公路元朗段馬路上行駛,當時3名人士並沒有佩戴頭盔。影片顯示,當時至少有兩部車輛與該部電動單車非常接近,險象環生,由於電動單車司機和乘客都無佩戴任何保護裝備,而接載兩名乘客亦是一個非常危險及不負責的行為,無論對司機本身、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都構成極大危險。
元朗警區非常重視案件並主動展開調查。元朗警區特別職務隊及交通隊經深入調查後,昨日(6月1日)下午在元朗拘捕一名18歲本地男子,涉嫌「危險駕駛」、「無牌駕駛」、「駕駛未獲發牌照的車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電單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在乘客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時駕駛電單車」。警方檢取一部涉案電動單車及被捕人士當日身穿的衣物。被捕人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8月中向警方報到。 警方會將相關電動單車送往運輸署進一步檢驗。警方稍後亦會考慮票控電動單車兩名乘客「乘坐電單車時,不偑戴認可的安全頭盔 」。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而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接載乘客,更是害己害人的行為,一旦在道路上同行駛中的車輛發生碰撞,後果不堪設想。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
警方提醒市民,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可以逃避警方執法。元朗警區會持續採取教育、宣傳及執法行動,以打擊區內相關違法行為,並提醒市民遵守交通規則,以免危害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