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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塔吉克斯坦簽署永久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據新華社報道,5月12日,中國和塔吉克斯坦在北京簽署永久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永久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秉承兩國人民睦鄰友好的歷史傳統,

認為2007年1月15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具有重要意義,

重申恪守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以及其他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

基於各自國內法律和雙方利益,

重申堅定支持彼此國家獨立、主權、領土完整以及邊界不可侵犯的原則,

基於兩國高水平合作和將兩國關係提升至嶄新水平的共同願望,持續深化中塔新時代全面戰略合作夥伴關係,推動構建雙邊命運共同體。

希望鞏固並世代傳承兩國人民友誼,

茲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全面發展長期穩定的戰略夥伴關係。

第二條

締約雙方全面加強相互信任與戰略協作,支持對方根據本國國情選擇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模式,支持對方在核心利益問題上的立場,相互支持對方所實施的經濟發展戰略。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堅定支持一個中國原則,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獨」,重申不同台灣開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支持中國政府為實現國家統一所作的一切努力,認為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的權威性不容置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為鞏固國家主權、維護國家安全穩定、實現發展繁榮以及弘揚全人類價值觀所作的努力。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嚴格遵守兩國簽訂的所有邊界協定和文件,致力於將兩國邊界建設成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邊界。

第四條

締約一方不參加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聯盟或集團,不採取任何此類行動,包括不同第三國締結此類條約,不支持任何敵視締約另一方的行動。

締約一方不得允許第三國利用本國領土從事任何損害締約另一方利益的活動,包括利用其領土損害締約另一方的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締約一方不得允許在本國領土上成立損害締約另一方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的組織或團夥,並禁止其活動。

第五條

一旦國際和地區出現複雜局勢或爆發危機,有可能對締約一方的和平或安全利益構成威脅,締約雙方將立即協商,制定防止威脅的措施。

第六條

締約雙方願利用高層交往和各層級會晤機制,充分發揮中塔外長戰略對話機制作用,及時就雙邊關係以及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交換意見、協調立場。

締約雙方將通過加強友好小組工作、開展團組互訪、在國際舞台上協調立場等方式推動深化立法機構協作,夯實中塔友好的社會、民意基礎。

第七條

締約雙方將加強共建「一帶一路」倡議同塔吉克斯坦國家發展戰略對接,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則,充分發揮中塔政府間經貿合作委員會、農業合作委員會、科技合作委員會作用,深化貿易、投資、能源、互聯互通、礦產、農業、科技、數字經濟、綠色發展以及其他共同感興趣領域的合作,並共同保障合作項目安全順利推進。

第八條

締約雙方認為,密切人文交流對增進兩國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誼具有重要意義。締約雙方願採取必要措施,加強治國理政經驗交流,推動文化、教育、衞生醫療、旅遊、體育、新聞出版、智庫和研究機構以及其他共同感興趣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締約雙方支持深化地方合作,鼓勵建立更多友好省、州、市關係。

第九條

締約雙方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承擔的國際義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上海合作組織反極端主義公約》的規定,加強兩國有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並繼續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採取有力措施,共同打擊包括「東突」恐怖勢力在內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

締約雙方應有效打擊國際有組織犯罪、非法販運毒品和武器、網絡犯罪、非法移民及其他各種跨國犯罪活動。

第十條

締約雙方將繼續深化軍事領域互信,開展不針對第三方的軍事和軍技合作,加強各層級軍事交流,拓展軍事人員培訓方面的互利合作,維護締約雙方共同利益和地區安全。

第十一條

締約雙方將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中國-中亞機制、上海合作組織等雙方共同參與的多邊機制框架內加強溝通與協作。締約雙方將推動建立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制度性安排,共同致力於推進全球和地區的和平、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締約雙方將深化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以及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全球治理倡議框架下協作,這對實現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締約雙方共同反對單邊主義、保護主義和經濟霸凌,支持和維護以世貿組織為核心、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締約雙方重申發展議題在世貿組織工作中的重要性,支持世貿組織改革以增強其有效性並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十二條

本條約不針對任何第三國,不影響締約雙方作為其他雙邊和多邊國際條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如在解釋和實施本條約過程中產生爭議和分歧,締約雙方將通過友好談判和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經協商一致,締約雙方可另行以議定書形式對本條約進行補充和修改,該議定書是本條約不可分割的部分,並按本條約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生效。

第十五條

本條約長期有效。締約雙方完成本條約生效所需的國內法律程序後應通過外交渠道通知締約另一方,本條約自後一份書面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締約一方可通過外交渠道,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條約。本條約自上述通知發出之日起十二個月後失效。

本條約於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以中文、塔吉克文和俄文寫成,所有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  習近平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代表 埃莫馬利·拉赫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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