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報訊】聯邦最高法院裁定,即使針對大多數被告的刑事案件已被撤銷,控方仍可尋求沒收在毒品調查中查獲的資產。
此案緣起數人因涉嫌在本省種植大麻而被起訴。
其中一名被告認罪,而對其他被告的指控則因不合理的拖延而中止,該拖延侵犯他們的人權自由憲章的權利。
檢方向魁省法院申請沒收在調查期間被凍結或查封的資產,包括現金和房產。
房產所有者以刑事訴訟已被中止為由提出動議,要求駁回控方的申請但未獲成功。
法院最終裁定,其管轄權源自於刑事法的兩項條款和管制藥物和物質法的一項條款。
隨後被告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高等法院駁回他們的申請。
本省上訴法院隨後支持業主一方的訴求,裁定相關條款無權受理控方提出的沒收申請。
控方隨後將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四月十七日週五的一致裁決中表示,本省法院確實有權進行刑事沒收聽證,但並非依據建議的條款,因為這些條款將該權力與審判和量刑掛鉤。
最高法院指出,法院有權依據刑事法中另一項獨立於審判事項的條款進行沒收程序。
最高法院將此案發回魁省法院,要求繼續進行沒收程序,並審理業主提出的返還財產申請。
最高法院表示,沒收程序與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不同,其目的並非要確定被告的刑事責任或對其進行懲罰。
「議會授權沒收涉案財產的各項規定,其理由顯而易見:公家可以而且確實應該沒收這些財產,以確保犯罪無法得逞,」法官卡西勒(N. Kasirer)代表最高法院寫道。
卡西勒寫道,這項理由也反映威懾作用,即透過減少犯罪動機,剝奪個人和犯罪組織維持非法活動的財產。
「此外將涉案財產歸還給不法份子,可能會導致司法公正蒙羞,因為這種污點可能會以某種方式轉移到法院本身。」最高法院補充道,雖然中止旨在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訴訟程序會使刑事訴訟最終結束,並使被告人處於無罪推定狀態,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完全喪失沒收財產的管轄權。「國會規定多種情況,即使沒有被告受到審判,也可以下令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