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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新规出炉!6月1日正式实施

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外卖新规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细化了外卖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的管理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做到备案即担责、上线即受管、经营即履责,切实将食品安全责任嵌入平台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处流程、每一次决策。

告诫外卖平台,不能只收佣金、不担责任;不能只管流量、不顾品质,外卖平台必须实实在在担起外卖食品安全“守门员”的主体责任。

对于“幽灵外卖”,《规定》针对性提出了举措,要求外卖平台应当对外卖商家进行实名登记,并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外卖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外卖商家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而非仅作形式审查。

同时,《规定》要求外卖平台将外卖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掌握的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的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打破外卖平台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实现资质信息“一源核验、双向校准、实时反馈”,切实阻断虚假、失效资质“带病入网”的路径。

另外,《规定》要求外卖平台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外卖商家登记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资质等信息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将静态准入转化为持续跟踪的“生命周期管理”,外卖平台须在核验窗口期主动进行信息复核、资质核验与实地抽查,确保外卖商家经营情况持续真实有效。

对此,京东相关负责人向观察者网表示,非常高兴见到并将坚决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规定》,此前京东外卖在行业中率先推出“堂食餐厅”打标举措,很高兴获得法规层面的规范指引和政策支持。京东外卖始终坚持“品质外卖”定位,致力于打造行业最严审核标准,建立视频验真、照片复检、骑手监督等线上线下多重审核机制,拒绝幽灵外卖,保障品质和食品安全。同时,已逐步和各省市监管部门建立商户电子证照等数据接口对接,加强对商家证照核验和管控的能力。以及推出品质餐饮品牌“七鲜小厨”,通过餐饮供应链创新,以新鲜现炒、后厨直播、大牌食材公示,进一步提升行业食品安全和品质标准,共同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淘宝闪购也表示,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平台联合生态伙伴与社会各方持续建设“3+1+AI”食品安全共治体系。包括严字当头的平台商家入驻审核、动态覆盖的日常运营巡检抽查、开放透明的“互联网+明厨亮灶”公众监督。同时引入外卖骑士“随手拍”作为流动治理的补充力量,让城市骑士在取餐配送过程可及时发现并上报证照异常、环境脏乱、地址不符等潜在风险。

美团则第一时间发表声明,称将坚决拥护、严格遵守、全面落实各项要求,同餐饮商家、产业上下游等伙伴紧密合作,建设智能、主动的食品安全体系,推动社会共治,全流程做好食品安全工作。除广泛邀请骑手作为食品安全监督员之外,美团将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探索社会共治,邀请消费者、从业者参与监督,建设食安透明信息专区,构建深入餐饮服务末端、实时运行的食品安全监督防线。

美团同时指出,将继续推广“明厨亮灶”,让更透明的放心商家被更多消费者看见。2025年,已有40余万商家开通“明厨亮灶”,并获得了美团现金、流量等扶持,这些商家也被更多消费者看到、喜欢。企业将进一步加大投入,继续为餐饮商家提供资金、流量和技术支持,并加快研发图像识别、后厨预警等食品安全AI产品。

次页为《规定》原文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 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食品安全和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诚信自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除本规定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另有规定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并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

第二章 平台提供者

第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与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岗位职责;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食品安全总监职责由平台提供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员履行。

平台提供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支持、保障和督促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提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八条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办事处、第三方机构等,下同)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自设立或者委托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实际运营机构的实际运营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实际运营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平台提供者应当制定实际运营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明确实际运营机构的工作职责,对实际运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管理,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平台提供者设立或者委托实际运营机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不免除平台提供者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九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建立并实施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抽查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规范。

第十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质等。平台提供者应当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保证上述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

平台提供者应当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信息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对应数据进行核验比对;核验不符,不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的,不得为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平台提供者履行核验比对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

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实地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书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有关登记和审查情况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并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且展示的实体经营门面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

第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并将上述标识信息同步展示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

前款所称不提供堂食服务,是指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实际经营场所既不向消费者持续提供现场就餐服务,也不向消费者持续提供自提服务的情形。

第十三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

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提供技术支持。相关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视频信息,平台提供者应当通过建立与住所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数据接口等方式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展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网络餐饮服务的订单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订单信息,包括食品名称、下单时间、配送人员、送达时间、收货地址等。

第十六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其行政区域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等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项目、食品交易规模、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内容与频次,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

平台提供者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一)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展示真实、准确的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

(三)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是否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环境是否整洁;

(五)其他需要重点管控的食品安全风险事项。

第十八条 平台提供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通过技术监测、实时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风险识别,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即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推送风险提示、警示信息,要求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即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平台提供者应当结合实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设置合理抽查比例,定期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地抽查,重点对不提供堂食服务、未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等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九条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员应当及时对通过监测、巡查、抽查等方式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总监、主要负责人。

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定期汇总分析食品安全员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评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平台提供者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关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食品安全调度会议,听取当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汇报,部署下个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根据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平台规则及时采取警示、搜索降权、限制流量、暂停服务、关闭店铺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接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情况通报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报告处置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确认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按期整改到位的,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处置措施。

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被撤销、注销、吊销或者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鼓励平台提供者之间共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处置情况等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第三章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按照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且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与经营资质证书载明的经营场所保持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平台提供者提交真实、有效的经营资质证书,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二十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

第二十五条 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六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商,做好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四)采购、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不得在加工操作区外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六)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列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重点管控。

第二十七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饮具和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防止餐饮食品在配送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二十八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有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贮存、配送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委托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配送。

受托方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 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倡导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平台提供者反映,并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平台提供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管辖。

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不得再指定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监管执法相关的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电子数据、技术监测记录等信息,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区域监管执法协作,对涉及多地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件核查、案件调查等事项,依照有关规定做好线索通报、调查取证、问题处置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根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面展示“无明厨亮灶”、“有明厨亮灶”标识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平台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有关订单信息保存义务,或者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有关订单信息保存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受托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配送,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6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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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 张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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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鼠吞大象全部楼层 真的香 不能把平台变成了无限责任,人家又没有执法权,肯定也不会去实地调查,这些本来就是监管部门应该干的本职工作。除了规定,监管部门如果不能及时去核实调查,也起不到任何作用。 昨天 20:42   来自江苏省查看回复 2举报分享回复踩2赞32收藏 先让平台去过一轮吧,然后后面再结合群众举报加以配合,这样会效果更好,都指望政府去干,也不太现实,群众监督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昨天 23:25   来自重庆市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0收藏
  • 不语三全部楼层 真的香 不能把平台变成了无限责任,人家又没有执法权,肯定也不会去实地调查,这些本来就是监管部门应该干的本职工作。除了规定,监管部门如果不能及时去核实调查,也起不到任何作用。 昨天 20:42   来自江苏省查看回复 2举报分享回复踩2赞32收藏 平台是没有执法权,但是平台有义务落实法律法规。我举个例子,按照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在平台商家需要公示经营信息,但是你看看某个别平台的所谓补贴店铺或者黑标店铺,你是找不到任何经营信息的,点击进去显示的都是没公开的,我不懂,卖的都是大牌产品为啥到底是谁卖的都不公开?这不是公然和法律法规唱反调吗? 昨天 23:12   来自广东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1收藏
  • 今朝有你今朝醉 反正就是没有看到说要维护骑手的工资待遇和社保待遇,也没有限制企业的高抽佣和乱罚款行为,骑手的待遇和尊严根本没人在乎。农民工就是这么悲催…… 昨天 23:07   来自广东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2收藏
  • 落雪飛花 典李 电动摩托无声无息,一不留神擦身而过……各大平台的旗手们:咱能不能不快到连交通规则都不管、红绿灯🚥都无视、逆行都常态的地步……一旦出事,与人、与己、与平台、与社会都不是什么好事吧。——以上情况起码三四年的想法了,奇怪的是报道购物平台、快递业、说快递小哥的文章成千上万,却似乎没见过类似的关注…… 昨天 20:57   来自青海省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2收藏 一单23分钟,配送费四五块钱,去掉商家出餐时间,算五分钟吧,还剩18分钟,送一单时间还行,但是你让我20几分钟就挣5块钱?换你你愿意吗?那肯定得多接几个顺路单啊,三四单都是少的,几个商家挨得近还好,就怕东一个西一个,每个商家相隔五六百米,顺利的话一圈下来五六分钟又没了,这时第一单还剩12分钟,要是遇到商家卡餐,那就等吧,运气好一点就一个商家卡了四分钟,这时第一个订单还剩8分钟,要是路上等两个红绿灯,到小区了再找一下楼号,找单元号,这八分钟你慢悠悠的送还不得整超时了??? 昨天 23:04   来自浙江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0收藏
  • 落雪飛花全部楼层 论时空 骑手们有没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昨天 22:30   来自北京市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1收藏 工会?搞笑呢吧?现在那些工会有几个底层打工敢进去??问问外地打工人,他们感受到工会的关心了吗??我的感觉现在的打工人和旧社会上海滩逃荒的没什么两样,还工会,敢找事轻者封你号丢饭碗,重者吃官司蹲大狱,没出大乱子压根没人管,就像暂住证改居住证一样。 昨天 22:46   来自浙江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1收藏
  • 论时空 落雪飛花 外卖骑手权益只字不提,任由平台压榨克扣,配送费的制定就不能出台个标准吗?都降到七公里五块钱了。还有,在上线跑单活动时,凭什么有的订单算有的订单不算,骑手都是付出同样劳动的,另外能否敦促平将选择订单的权利还给骑手?要降单价可以,不算活动可以,请给广大骑手自由拒单的权利,单价要降,活动不算,还要强制骑手接受,天底下怎么会有这种事???不能让平台既当选手又当裁判,平台制定的所有规则都是站在自身利益这一边,完全不提自身责任。先降价再给活动,这和那些奸商先将商品涨价,再打折的虚假行为有什么两样?好几年了就没人站出来管管吗? 昨天 22:06   来自浙江省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4收藏 骑手们有没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昨天 22:30   来自北京市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1收藏
  • 腹黑鸟 羊毛出在羊身上,平台压榨商家和骑手,商家压榨顾客,最终就是外卖品质一坨,价不对质,缩水严重。 昨天 22:16   来自江苏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2收藏
  • 战斗型民族 没用 昨天 22:15   来自辽宁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0收藏
  • 落雪飛花 外卖骑手权益只字不提,任由平台压榨克扣,配送费的制定就不能出台个标准吗?都降到七公里五块钱了。还有,在上线跑单活动时,凭什么有的订单算有的订单不算,骑手都是付出同样劳动的,另外能否敦促平将选择订单的权利还给骑手?要降单价可以,不算活动可以,请给广大骑手自由拒单的权利,单价要降,活动不算,还要强制骑手接受,天底下怎么会有这种事???不能让平台既当选手又当裁判,平台制定的所有规则都是站在自身利益这一边,完全不提自身责任。先降价再给活动,这和那些奸商先将商品涨价,再打折的虚假行为有什么两样?好几年了就没人站出来管管吗? 昨天 22:06   来自浙江省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4收藏
  • 陶宗旺坦坦荡荡一小卒 降低平台抽成 昨天 21:44   来自山东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0收藏
  • 石头 给你个大列巴 这一条才是最关键的,现在外卖挂羊头卖狗肉的太多了!
    jpg 昨天 18:44   来自湖北省查看回复 2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46收藏 搞不好,很可能会打击很多就业商户,因为很多商户的地址注册都只是找个偏僻的地方,另外,这个新闻还没说,新规已经开始征收骑手个税了,哈哈哈哈,所以说吧,任何东西都是有成本的,意味着以后野生骑手更多。 昨天 21:10   来自四川省举报分享回复踩11赞0收藏
  • 迷人的老祖宗全部楼层 丽鹿於菟 京东表面上让你觉得他给专职外卖员交社保很有良心,他不会告诉你在早中晚高峰时段外,他还要本来可以休息一下的外卖员继续去分拣和配送快递。 昨天 20:48   来自上海市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6赞0收藏 你做过? 昨天 21:04   来自安徽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1收藏
  • xufouso 给你个大列巴 这一条才是最关键的,现在外卖挂羊头卖狗肉的太多了!
    jpg 昨天 18:44   来自湖北省查看回复 2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46收藏 我买外卖都会看下商家页面,判定只做外卖无堂食的直接拉进排除名单。我不是说只做外卖的就一定不好,但食安环境跟不上的情势下,我不想承担任何风险。 昨天 20:59   来自陕西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1收藏
  • 典李 电动摩托无声无息,一不留神擦身而过……各大平台的旗手们:咱能不能不快到连交通规则都不管、红绿灯🚥都无视、逆行都常态的地步……一旦出事,与人、与己、与平台、与社会都不是什么好事吧。——以上情况起码三四年的想法了,奇怪的是报道购物平台、快递业、说快递小哥的文章成千上万,却似乎没见过类似的关注…… 昨天 20:57   来自青海省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2收藏
  • 丽鹿於菟等着看中国人登月建科考站 大鱼儿 感谢京东这条鲶鱼 昨天 18:56   来自陕西省查看回复 3举报分享回复踩2赞14收藏 京东表面上让你觉得他给专职外卖员交社保很有良心,他不会告诉你在早中晚高峰时段外,他还要本来可以休息一下的外卖员继续去分拣和配送快递。 昨天 20:48   来自上海市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6赞0收藏
  • guan_15809764021786全部楼层 离开舒适区 这样外卖就不得不全是真材实料,这样会导致餐品成本急剧上升,外卖涨价等等一系列问题。
    你这方法很好,但是步子迈的有点大。很难实行。 昨天 19:47   来自山东省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1赞1收藏 按个摄像头就能做到真材实料?您这想法有点天真了。 昨天 20:43   来自上海市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1收藏
  • 真的香 hymermao 监管部门怎样做到对平台积极的监督和管理,不能只靠平台的自觉。 昨天 19:51   来自浙江省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1赞3收藏 不能把平台变成了无限责任,人家又没有执法权,肯定也不会去实地调查,这些本来就是监管部门应该干的本职工作。除了规定,监管部门如果不能及时去核实调查,也起不到任何作用。 昨天 20:42   来自江苏省查看回复 2举报分享回复踩2赞32收藏
  • 一只白鸽 123 有天想点外卖,打开一家饭店上传的店堂照片,门头p得连小学生都不如,假得不能再假了。 昨天 20:12   来自安徽省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4收藏 现在很难分辨了,AI做的图太逼真! 昨天 20:34   来自山东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3收藏
  • 123 有天想点外卖,打开一家饭店上传的店堂照片,门头p得连小学生都不如,假得不能再假了。 昨天 20:12   来自安徽省查看回复 1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4收藏
  • guan_17260329712710 这是好事。点外卖,吃到过头发、眉毛、指甲盖等等异物。😭 昨天 20:06   来自广东省举报分享回复踩0赞0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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