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稿评论 「東京大審判」80週年!一場不完整的清算

「東京大審判」80週年!一場不完整的清算

來源:後沙月光

  9月3日,是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

  今年也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大審判」80週年。

  為什麼要有“東京大審判”,因為二戰跟一戰不同,二戰有正義與邪惡之分,是文明與野蠻的決戰,必須用審判方式將那些罪人永遠釘在歷史恥辱柱上。

  再看看日本,每逢815戰敗投降日(它們扭曲為「終戰日」),年年有內閣大臣、國會議員,有時甚至是首相去參拜靖國神社。

  中國官方現在稱之為戰犯神社。為什麼要強調戰犯二字,因為日本人就是想透過參拜戰犯方式,來推翻「東京大審判」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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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歷史角度來看,「東京大審判」雖然做出了一系列判決,但這是一場不完整的清算。

  由於《波茨坦公告》明確提出“發動戰爭者必須接受國際審判”,於是,日本那些元兇巨惡就開始想方設法逃避審判。

  東條英機也表演了自殺秀,1945年9月11日下午,他用一把柯爾特手槍對著自己胸部開了一槍,鬼叫一聲,衛兵聽到後,把他送進了醫院。

  此事之後,為了避免日本囚犯以自殺逃避審判,盟國加快了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速度,並嚴加看管這些待審之囚。

  1946年1月19日,麥克阿瑟代表盟國宣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即日成立。

  法庭憲章第6條規定,戰爭犯罪分為三種:

  破壞和平罪(針對策劃或發動侵略戰爭的日本軍政高官罪行),被定罪者為甲級戰犯。

  戰爭犯罪(針對違反戰爭法則的罪行),被定罪者為乙級戰犯。

  違反人道罪(針對殺害、奴役、強姦、虐待以及其它不人道行為的罪行),被定罪者為丙級戰犯。

  法庭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澳洲、加拿大、紐西蘭、荷蘭、印度、菲律賓11國各派一名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

  法庭庭長由澳洲人韋伯擔任,中國法官是42歲的梅汝璈。

  然而,還沒開庭,法官們就為座次問題吵了起來。

  法國法官爭取坐前排,印度法官也來爭。韋伯認為不應以國家大小分前後排,他建議自己右手邊為美、中、法、荷、印;左手邊為英、蘇、加、新、菲。

  梅汝璈憤然離開會議室,回到自己辦公室,他不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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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場「爭番位」風波爆發後,盟國商定以接受投降國簽署次序排座,韋伯兩側分別為美英和中蘇,印度和菲律賓在後排最外側。

  「爭番位」預示著法庭內部存在著錯綜複雜的問題,多審、多判、快判變得非常困難。

  法官需要審看的各國文字文件有4萬多頁,書面證據有4千多件……經過4個個多月努力工作後,1946年5月3日上午11時15分,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正式開庭。

  28名日本甲級戰犯由美國憲兵從5公里外的巢鴨監獄秘密押送到審判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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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尋死不成的東條英機,站上了被告席。

  還有土肥原賢二、松井石根、梅津美治郎、廣田弘毅、賀屋興宣、木戶幸一…

  經過長達兩年半的「馬拉松」式審理,1948年11月12日,法庭宣讀1212頁《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書》,10位法官輪流宣讀整整9天才完畢。

  東條英機、土肥原賢二、廣田弘毅、板垣徵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7名甲級戰犯被判絞刑。

  荒木貞夫、橋本欣五郎、煙俊六、平沼驃一郎、星野直樹、木戶幸一、小磯國昭、南次郎、岡敬純、大島浩、佐藤賢了、島田繁太郎、鈴木貞一、賀屋興宣、白鳥敏夫、梅津美郎16人被判無期。

  東鄉茂德被判20年、重光葵被判7年。松岡洋右和永野修身因已死亡被“免予起訴”,大川周明“因患精神病中止審判”。

  1948年12月22日23時,7名戰犯被執行死刑。

  「東京大審判」畫上了一個句點。

  但事實上這是一個逗號,因為倭君裕仁逃過了審判,甚至不用出庭。還有,列入甲級戰犯起訴名單的岸信介(安倍晉三外公)也沒有被定罪,後來他還當上了首相。

  美國為了一己之私,讓不少在押戰犯提前釋放,並回歸政壇。

  所以說,這是一場不完整的清算,給日本人留下了「翻案」操作空間。

  審判過程中最明顯問題是–被起訴的戰犯太少,日本夠得上甲級戰犯的怎麼可能僅僅不到30人?

  那麼,中國檢察官為什麼不把更多的日本戰犯送上法庭?

  因為當時梅汝璈加上檢察官向哲濬、秘書裘紹恆、劉子健總共才4人,而他們要面對的是海量的工作。

  蘇聯有70多人,美國有100多人。

  中國是日本侵略戰爭罪行最大的受害國,照理說,審判團隊的人數應當最多,但真正人數卻跟打醬油的法國差不多。

  為什麼會少得可憐?因為蔣委員長並不重視東京大審判。

  甲級戰犯罪大惡極,但他們並沒有親手殺人放火,這跟乙級、丙級戰犯的速審速判並不一樣,甲級戰犯罪證需要在日本蒐集。

  根據後來估測,中國法官、檢察官及司法助理至少需要200人以上,才能及時進行罪證蒐集,起訴更多的甲級戰犯。

  然而,中方加上後來增加的一些人手,總共也不過十來人。

  法庭審判原則是“無罪推論”,沒有“犯罪鐵證”就無法起訴成功。而日本人有的是時間銷毀機密文件,會議紀錄、私人日記,串供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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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手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梅汝璈盯住了裕仁,說服韋伯同意將裕仁列為首要戰犯,並出庭受審。

  但美國搞起了政治花樣,美國籍總檢察長季南遵照美國政府指令,堅持不起訴裕仁,裕仁就這樣被放過。

  法庭還有更奇葩的行為,印度法官帕爾,不知道是因為讓他後排靠邊,心懷不滿,還是被聖母附身?

  他寫了一份十多萬字的“異議書”,每一頁嗶嗶的都是“仁義道德”,要求法庭宣判所有被起訴人無罪。

  帕爾的邏輯:

  一、法不溯及既往。這些罪名都是戰後定的,而日本人的戰爭行為是在罪名設立之前。

  二、戰爭是國家行為,個人不應為此負責。

  三、東京大審判只審判戰敗的日本人,而沒有審判戰勝方的戰爭罪行,這是報復行為,是不公平的。

  他還扯上印地安人被殖民的苦難,質問法庭為什麼不審查殖民者罪行?

  他對日本遭受東京大轟炸以及廣島和長崎原子彈爆炸,非常痛心,這不是罪行嗎?

  因此,被勝利者所掌握的審判權,就不能代表普遍正義。

  帕爾最後把境界提升到了“世人需以寬宏、諒解、悲憫為本”,法庭最正義的審判結果就是“全員無罪”。

  1946年,印度是誰推薦帕爾的?就是甘地和尼赫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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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帕爾是印度「皇協軍」頭子鮑斯的追隨者,更不可思議的是,1947年8月15日印度獨立建國時,國大黨將這個死心塌地效忠法西斯的敗類奉為“國父”,至今他的畫像還掛在印度議會,莫迪每年要去拜拜。

  帕爾的言論雖然不影響法庭審判結果,卻成了日本人洗白侵略罪行,扮演戰爭受害者的工具。

  後來,戰犯神社還特意為他立了紀念碑。

  因為對日本戰爭罪行清算不完整,所以日本軍國主義勢力並沒有被徹底清除,這具殭屍正在復活中。

  中國絕不允許日本翻案,東條英機等人就是戰犯,沒有任何其它身分。

  《聯合國憲章》當中有針對二戰法西斯戰敗國所製定的約束條款,也就是敵國條款。

  9月2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郭嘉昆重申「敵國條款」仍然有效,包括第53條、第77條和第107條,敦促日本當局切實恪守《日本投降書》所確認的國際義務。

  這不是威脅,這是對蠢蠢欲動的日本軍國主義者的嚴厲警告:篡改歷史、重蹈覆轍,必定自取滅亡。

  日本人再不認罪悔改,新帳老帳早晚要一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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