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報訊】本省民主制度部長羅伯格(J. F. Roberge)十二月五日週五提交一項法案,旨在禁止在黨魁競選中賄選。
該法案的解釋性說明指出:「本法案在選舉法和市選和公投法中新增了一項罪名,旨在懲罰在政黨領袖競選或政黨候選人提名過程中對個人投票施加不正當影響的行為。」
該法案於當天上午提交省議院。
此前滿市法文日報上月披露,有短訊顯示支持省自由黨黨魁競選的黨員收到了現金獎勵——相當於一百元的「小錢」。
此後省自由黨已展開調查,以查明這些指控。
令人驚訝的是,本省選舉委會表示:「在領導人競選中,選舉法並未規定禁止以捐款換取選票的行為構成犯罪。」
因此要所有候選人的支出都匯總成報告,然後提交給本省首席選舉官,這種做法就是被允許。
羅伯格認為,立法的必要性「顯而易見」。
他的法案規定:「初犯將被處以五千至二萬元的罰款,十年內再次違規將被處以一萬至三萬元的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律已經禁止在普選和補選中以金錢換取選票。
三個反對黨都已表示支持禁止這種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