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张千千、李延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7月10日对外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规范开展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要求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并明确了列入名单的三类情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坚持稳慎适度,审慎界定列入名单情形,列入名单的行为均为金融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不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类情形包括:受到“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者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行政处罚的情形;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情形;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政决定,严重影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信力,被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形。
据介绍,规定坚持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同时,坚持保障权益,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对当事人的事先告知、送达、陈述申辩等权益保障措施,以及申请提前移出名单等救济机制及其适用条件、程序等,充分保障当事人事前知情权、事中陈述申辩权、事后信用修复申请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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