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報訊】滿市「歡笑節」(Just for Laughs)喜劇節創始人羅桑(G. Rozon)被勒令向九名指控他性侵和不當行為的女性中其中八人支付總計超過八十八萬元的賠償金。
本省高等法院法官譚寶莉(C. Tremblay)在三月卅一人日發布的書面判決中裁定羅桑需支付上述賠償金,此前此案的民事審判持續十月。
起訴羅桑的女性在民事法庭上尋求一千四百萬元的賠償,理由是她在一九八0年至二00四年間(即羅桑創辦上述國際喜劇節期間)對她們實施不當行為。
譚寶莉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因此這項判決旨在結束這場漫長的審判。」並重申一旦證實存在侵犯個人尊嚴的行為,就必須採取與所受傷害程度相稱的法律措施。」
羅桑聲稱他與九名女性中的三人存在自願性關係,並否認其他指控,還反控指控者為了牟利而結成聯盟攻擊他。他以誹謗罪反訴其中四名女性,要求每人賠償廿七點五萬元。
譚寶莉法官駁回他的四項反訴,並判令他承擔這些女性的訴訟費用。
在這些指控曝光後,羅桑於二0一七年辭去「歡笑節」的職務,之後出售該公司。
九名女性在對羅桑提起訴訟時公開她們的指控,但除了一人外其餘三人均在三月卅一日週二的裁決中獲得賠償。
針對羅桑的一系列警方投訴中,只有一起最終進入刑事審判程序。在該案中他被判無罪,此前他被指控於一九八0年對一位名莎麗(A. Charette)實施強姦和猥褻行為。
在三月卅一日週二的裁決中,羅桑被勒令向莎麗特支付九點五萬元。
控方拒絕就其他十三起投訴提出刑事訴訟,起訴羅桑的女性原定於當天稍晚接受記者採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