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2年4月17日,伊麗莎白二世女王在渥太華簽署了加拿大人權自由憲章的公告,時任總理老特魯多在旁見證。 )
2025年8月底參加了一場關於宗教自由的研討活動。研討活動讓人想到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的前言(Preamble):“加拿大是建立在上帝至上並且法治的基礎之上 ”。
法治(Rule of Law)的原則我們幾乎經常聊到,即一切權力受法律制約。但是關於上帝至上(Supremacy of God)又是什麼意思呢?
聖誕到來之際,讓我們不妨遐思邇想上帝同個人權利以及自由的關係。
偶爾大家會聽到有一種說法,就是加拿大憲章中的“上帝至上”,是泛指所有宗教裡面的神,以示加拿大對宗教自由的尊重。當然這或許是一種符合當代普世價值的詮釋,但是它其實顛倒了因果關係。
加拿大的《憲章》雖是在1982年簽署生效,但是畢竟加拿大建國於十九世紀中葉,略懂加拿大歷史常識的讀者就很容易明白,這裡的上帝顯然是指基督教中的上帝。
有了上帝,君權神授就有了明確的基礎和保障。而基督教的上帝自啟蒙運動開始就不再是迷信膜拜的對象,而是與大自然一統的上帝。完成這個“天神合一”工作的正是荷蘭的17世紀的哲人斯賓諾莎(Spinoza)。
斯賓諾莎的一大貢獻就是憑藉嚴格的公理、定理、引理、命題、推論幾何學概念,在倫理哲學領域運用並發展了數學的秩序。而整個斯賓諾莎《倫理學》體系的核心公理就是和自然一統的上帝。如果兩者不能統一,上帝很容易根據人的好惡會變成自己想像的模樣。
如《斯賓諾莎倫理學導論》的作者內德勒(Nadler)所述:“在斯賓諾莎看來,傳統的 [ 啟蒙運動前舊式的 ] 上帝觀念只會導致迷信,而不是啟蒙”。
內德勒總結道:“斯賓諾莎將神聖歸於自然&& 減少上帝傳統觀念所帶來的迷信信仰的力量,發現和體驗上帝的關鍵是哲學和科學,而不是宗教敬畏和敬拜”。
當我們覺得人定勝天,開始失去對自然的敬畏,我們其實就走在了反智愚昧道路上。
領導人被視為國家意志的化身,其言行便被理解為整體共同體的選擇與體現。在這種情境裡,所謂“錯誤”就變成了國家歷史進程中必然的抉擇與經驗。換言之,當領導人代表國家意志時,他的行為往往會被描述為“不會錯”,比方“川普每件事都是正確的””(Trump Was Right About Everything)
縱觀歷史,這種領導人永遠正確或者政黨偉大、光榮、正確的理念都導致了極權統治下災難性的後果。正因為人民和制度沒有檢視與制衡的空間,錯誤不但沒有被糾正,還被放大,最終造成了人類歷史上一次又一次的浩劫。
但是有了上帝和自然的統一,人就不得不學會謙卑,包括君主在內的所有人才能在自然面前收斂起自己的狂妄,自大以及傲慢。
將“上帝至上”納入憲章前言,從結構上產生了人人平等的前提。基督教上帝和自然的一統,又迫使所有人要使用科學的態度來面對並解決自身的問題。
這是一種防範反智愚昧的機制,確保始終走在開啟民智的道路上。有了啟蒙的人民才會有進步的社區,社會,政治以及政府,才能談得上對基本權利以及基本自由的保護。
《憲章》第二條,加拿大“人人享有下列基本自由:(a) 良心和宗教自由;(b) 思想、信念、見解和言論自由,包括新聞和其他傳播媒介的自由;(c) 和平集會的自由;以及(d) 結社自由”,才不會是一紙空談。
不僅如此,政教分離下法治都是關乎於人的法律,目前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均為加拿大總督(君主代表)缺席時,代替總督擔任“加拿大政府管理者”的候選人,展示了君主在司法權上強有力的聯結。
由於法治的權威來自於君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成為現實。而“加拿大建立在上帝至上並且法治的基礎之上””這句前言通過君權,通過邏輯關係上的“並且”形成了一個三邊的三角結構。
根據三角形的剛性屬性(Triangle Rigidity),即在外力作用下形狀不會改變的結構,三角形只要三條邊長固定,其形狀具有唯一性;在力學上,三角形受任何外力都會同時傳導到三條邊,形成力的平衡,是唯一天然剛性的多邊形。
因此君主,上帝以及法治不僅是權利和自由的起點,更是他們的支點,而由於其獨特的剛性結構,保障了加拿大的國泰民安,長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