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本省法院一位法官宣佈省省語言法有一部份無法實施,該法規要求將法院的英語判決立即翻譯成法語。
法官加利亞薩托斯(D. Galiaatsatos) 在五月十七日的一項裁決中寫道,要求法院同時提供英文書面裁決的法文翻譯,將減慢面臨控罪英裔省民的法律程序。
本省語言憲章的修訂計劃於六月一日生效,規定必須「立即且不容拖延地」提供法語翻譯。
加利亞薩托斯說,翻譯可能需要數週或數月的時間才能完成和獲批,並補充道這過程將推遲判決,並迫使選擇用英語受審的人比用法語受審的人等待更長的時間,才能了解自己的命運。
「根據設計和實踐其最終效果是,所有被指控刑事犯罪並選擇以英語進行審判的英裔省民,將比處於類似情況的法裔省民經歷更長時間的等待,才能獲得判決這,所以這不是微不足道的區別,他寫道。
這位法官表示「立即且毫不拖延」的措辭與刑法中的語言權利不相容,不應適用於刑事訴訟。
加利亞薩托斯還指出,在普萊蒂(C. Pryde) 案件的推動下,他決定主動對此案作出裁決。受審,普萊蒂於二0二一被控危險駕駛、不清醒駕駛及導致自行車騎士狄菡姆(I. Dehem) 死亡的罪名。
據他表示,新的法律修正案可能會推遲對已持續三年多案件的判決。
「這意味著普萊蒂女士、檢控官、狄菡姆的家人以及滿市司法區的民眾都必再等待幾週或幾個月才能看到最終判決,儘管判決之前早在就準備好,當我們等待法院服務部門的翻譯時,這些文件被擱置起來,然後需要進行審查、更正和批准,」他寫道。
本省司法部長祖林巴烈(S. Jolin-Barrette)建議政府將對這判決提出上訴,並堅稱有關規定既不具歧視性,也不旨在拖延訴訟程序。
「重要的是省民能夠聽到、理解和看到本省法院的判決,」他於五月廿一日週二表示。「本省的司法語言是法語。」並指出普萊蒂案中的任何一方都沒要求法官對本省語言法的合憲性作出裁決,因此眼前這項判決「毫無意義」。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本省總檢察長辯稱翻譯要求造成的延誤相對較短,而且出於推廣法語的需要這些延誤是合理,而且本省政府儘管使用憲法的豁免條款(notwithstanding clause),但如今面臨許多法庭挑戰。
他駁回辯方論點,指出「在等待不必要的翻譯時,即使多拖延一天也會妨礙刑法的實施」,並且不符合刑法中規定被告以本國官方語言受審的條款,並且在聯邦司法管轄範圍內。
他還表示,儘管豁免條款僅凌駕法律之上,而不是刑事程序。
加利亞薩托斯也拒絕檢控部門室提出,以口頭方式作出英語判決並隨後做作書面判決的提議,認為這是「人為、可行且不恰當的」。他說即使是口頭判決,缺乏書面判決書也會讓律師難以提出上訴或規劃量刑聽證會,也會減少公眾參與法律程序的機會。
聯邦總檢察長設法阻止對這問題提起訴訟,但隨後拒絕提供書面意見,因為有關法規是省級,加利亞薩托斯稱這種做法「令人頭痛」。
「不錯,受到質疑的法規是省級的,」他寫道。
他建議法官在作出決定時必須無視「政治考慮」。「畢竟法官在執法時必須不畏懼或偏袒,也不考慮判決是否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