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譚得志煽動文字上訴駁回 勢影響同類案裁決 上訴庭:煽暴意圖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譚得志煽動文字上訴駁回 勢影響同類案裁決 上訴庭:煽暴意圖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譚得志(圖)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他早前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昨遭上訴庭駁回,他由囚車押走。(資料圖片)
譚得志(圖)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他早前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昨遭上訴庭駁回,他由囚車押走。(資料圖片)

【時報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譚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時呈交英國樞密院案例,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上訴庭昨駁回上訴,判辭稱煽動暴力意圖不是控罪必要元素,樞密院案例不適用,而煽動罪沒削弱言論自由。律政司長林定國歡迎上訴庭同意政府想法,日後在法例寫清楚定義「一定會好」,有助排除法律爭辯。本案判決預料會影響其他煽動案件裁決(見另稿)。

林定國:日後法例寫清定義減爭辯

「快必」譚得志昨押解上庭,聞判後表情平靜;如譚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須於28日內提出。除了終院2021年在「羊村案」裁定煽動罪採納嚴格保釋門檻,本案為上級法院罕有處理煽動罪的合憲性問題。上訴庭以不少篇幅交代理據,裁定煽動罪合憲,以及毋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暴力(見表)。

代表譚的上訴方爭議,本案《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屬普通法罪行,須包含煽暴元素。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在判辭稱,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不屬普通法。判辭從立法歷史出發,稱本港煽動罪源自英國普通法,普通法下煽暴是必要元素;不過港英政府1914年頒布的《煽動刊物條例》於1938年被《煽動條例》取代,後者沒將煽暴納入煽動意圖,有助理解立法原意。

判辭提到1952年《大公報》涉「刊載煽動性文字」案,當時法庭採納一宗英國案例,控方毋須證明煽動字眼有產生暴力的意圖。判辭稱,經適當詮釋法例和案例後,煽動條例已「隱含取代」普通法罪行,目前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

上訴方引英樞密院例 判辭:僅屬附帶意見

上訴方早前呈交英國樞密院Satnarayan Maharaj案,稱樞密院裁定煽動法案「隱含的必要條件」是被告本身須有煽暴意圖。判辭反駁,樞密院表達的看法只是附帶意見,該案僅限於英聯邦成員國千里達的煽動法例,任何一部刑法的煽動意圖,須依據特定法律框架及社會狀况詮釋,本港法例下的煽暴意圖非必要元素。

本案另一爭議為煽動罪條文明確性,上訴方稱引起憎恨、藐視等字眼含糊,發言者無法預料言論引致的效果,定罪欠客觀標準。判辭稱,基於煽動罪性質,控罪某些方面無法準確定義,但「明確不代表僵化」,控罪須足夠靈活,才能應對國安風險和政治氣候變化,且配合科技發展。

稱控罪須靈活方可應對國安風險

判辭提及,隨着社會改變,過往無意(innocent)的言論可能變得具攻擊,煽動罪的用詞必須夠寬廣,涵蓋不同時期社會情况;文字往往能令人將思想付諸行動,煽動文字或導致他人危害國安及社會安寧,煽動罪旨在避免風險。判辭又說,煽動罪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已與維護社會利益取得平衡,因維護國安對社會發展不可或缺,不見得像譚得志這一種嚴厲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煽動言論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駁回定罪上訴。

刑期方面,上訴方稱譚得志僅呼籲公眾參與獲批准的集會,判辭指理據不成立,同樣駁回。

【案件編號:CACC 62/22】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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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字詞﹕上訴庭 煽動罪 刑事罪行條例 譚得志 反修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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