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金庸訴《此間的少年》案 終審獲勝

金庸訴《此間的少年》案 終審獲勝

  圖:內地「同人作品第一案」

  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查良鏞(筆名「金庸」)生前訴「同人」作者楊某(筆名「江南」)一案,迎來終審判決。記者13日從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獲悉,近日該院認定江南作品《此間的少年》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判令其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168萬元(人民幣,下同)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兩家出版公司就其中的33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還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按再版版稅收入30%支付經濟補償。

  郭靖、黃蓉是金庸武俠小說中為人熟知的人物,而由作家江南於2001年開始創作「同人作品」《此間的少年》,俠客在書中成了「汴京大學」的大學生,在校園談戀愛。擅自將他人構造的經典武俠人物二次創作成校園小說並出版售賣,這是否構成侵權、不正當競爭?2016年,江南以及相關出版公司被金庸告上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停止複製、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並銷毀庫存圖書」;索賠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等。2017年4月,此案在廣州市天河法院開庭審理,被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

  2018年8月,法院一審宣判《此間的少年》構成不正當競爭,認為《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並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但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領域與金庸存在競爭關係,違反了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查良鏞、楊某、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均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查良鏞於本案二審期間去世,其遺產執行人林某怡作為上訴人參加了訴訟。

  借《射鵰》名氣出位 屬不正當競爭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認為,被告楊某創作的《此間的少年》,在故事情節表達上,與查良鏞的作品《射鵰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但整體而言,小說中的郭靖、黃蓉等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徵、人物關係、人物背景都體現了查良鏞的選擇、安排,可以認定為已經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繫的結構,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

  法院指出,《此間的少年》多數人物名稱、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關係與查良鏞涉案小說有諸多相似之處,存在抄襲剽竊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權,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北京聯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維公司對其出版發行的作品是否侵權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收到《律師函》後未及時停止出版、發行,構成幫助侵權。

  法律界:明確「同人作品」創作底線

  《此間的少年》在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蓄意與《射鵰英雄傳》進行關聯,引人誤認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繫,其借助《射鵰英雄傳》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明顯,楊某的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為滿足讀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採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但明確《此間的少年》如需再版,則應按照其再版版稅收入的30%支付經濟補償。

  律師李家浩認為,該案明確了同人作品創作的底線,明確「同人作品」在侵權前提下的創新勞動。他建議,同人作品創作首先應經過原創者同意,創作前最好知曉原創者、原版權的歸屬,以及原創者對於權利的享有與行使有無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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