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報訊】本省最高法院裁定,對傳播兒童性虐待材料判處一年最低刑期違憲。七月六日週一,上訴法院合議庭就一名男子的案件作出裁決。該男子於二0一八年承認一項持有、一項造訪網站和一項傳播兒童性虐待材料的罪名。
合議庭認為,鑑於被告的智力障礙和精神健康狀況,原判十二個月監禁構成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
合議庭指出,許多專家以及聯邦最高法院都已證實,監禁對智力缺陷者會產生特別負面的影響,而被告在服刑期間就經歷了這種情況。
「監禁這名罪犯無視個體化原則,其嚴厲程度將阻礙他重返社會,」施拉格法官(M. Schrager)在判決書中寫道。
法院將被告的刑期減至六個月社區服刑,並附加緩刑和一系列附加條件,此外還需加上已服刑的時間。
陪審團指出,聯邦最高法院去年已廢除對訪問或持有兒童性虐待材料者判處一年最低監禁的強制性規定。
該法院認為,強制最低刑期可能存在憲法漏洞,因為它迫使法院對某些罪犯處以極不相稱的刑罰。
在本省法官正在審理的這起案件中,被告於二0一八年承認持有六百多張圖片和一百五十段視頻,內容涉及3至十三歲兒童的性行為,他也承認透過Skype向他人發送七十三份文件。
原審法官形容這些資料「尤其令人反感」,但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包括其心智年齡在八至十一歲之間,以及案發時其監護人因健康問題暫時無法履行監管職責——最終判處較輕的刑罰。
當時被告還因持有材料和訪問這些材料網站分別被判處六個月監禁,兩項刑期合併執行。上訴法院將這兩項刑期分別減至三個月,並在社區服刑。
與先前的最高法院一樣,本省上訴法院在判斷強制性刑罰是否違反人權憲章時,不僅考慮被告的具體情況,還考慮其他較輕的假設情境。其中一情境是,法院設想一名與被告心智同樣受限的人,他散佈十張青少年獨自擺姿勢的照片。
法官們總結道,雖然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刑期通常是合理的,但「在某些可以合理預見的情況下,這樣的刑罰會過於嚴厲」。
假設的情況以及被告的案例「凸顯這種刑罰對某些弱勢罪犯的殘酷性,他們的犯罪行為在嚴重程度上屬於較低水準」。
國會上個月通過一項旨在確保強制性最低刑期仍然有效的立法,允許法官在適用強制性最低刑期「對罪犯而言是嚴重不成比例的懲罰」的情況下,判處較短的刑期。
施拉格在本省的判決書中寫道,他認為新的聯邦法律不會改變被告的上訴結果,因為被告有精神障礙。
「無論如何,該法律將於二0二六年七月十九日生效,因此不適用,」法官寫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