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報訊】本省部份房東強加的禁止養寵物條款,旨在阻止攜帶寵物的租戶入住其房產,此舉違反「本省人權自由憲章」,本省住房行政法庭(TAL)對此作出裁決。
該案由律師布蘿(K. Brown)代表一位租戶提起,該租戶聲稱租賃合約中禁止在住所內飼養寵物的條款侵犯她的憲章權利。
在二0二六年三月十二日的裁決中,法院認定該條款確實違反憲章第一條和第五條,這兩條保障個人尊嚴、自由和隱私權。
「這項重要的裁決確認禁止養寵物條款侵犯租戶隱私權和自由權的觀點,」布蘿說,她是代表租戶的法律組織「捍衛家園」(Defends-toit)的主席兼聯合創始人。
該組織稱這項裁決是「本省租戶基本權利保護的重大轉折點」。
「租戶不應該被迫在住所和家庭成員之間做出選擇,」布蘿說,並補充道每年都有數百隻動物被遺棄。「寵物在許多人的情感和家庭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她聲稱,該條款「經常被某些房東用作施壓工具,迫使租戶放棄寵物或搬離住所,即使沒有任何實際傷害」。
建築規則
目前本省民事法對出租房屋的動物問題並沒正式規定。「您的租約和建築規則會說明是否允許飼養動物,」本省獨立非營利組織Educaloi解釋,該組織致力於改善本省司法知識的獲取途徑。「簽署租約時,房東有責任告知您是否允許飼養寵物。」
例如,該機構說如果租賃合約規定租戶不能養狗,但沒提及其他動物,那麼人們可能會合理地推斷貓、兔子或其他寵物是允許。
「如果租約或樓宇規章明確規定不允許飼養動物,那麼您必須遵守這項規定,」Educaloi表示。「房東可以堅持要求您遵守租賃合約的條款。」
目前唯一的例外情況是,如果動物與租戶的殘疾或治療有關。
Educaloi又解釋,如果禁止飼養寵物的條款明確規定,或者租戶沒履行飼養義務(例如遛狗時不拴繩或清理貓砂盆),房東有權要求租戶帶走寵物。
「如果您未能履行義務,對房東或其他租戶造成嚴重損害,房東甚至可以向住房行政法庭申請解除您的租賃合同,」該機構指出。「例如如果您的狗損壞窗框和地板,就可能發生這種情況。」該組織鼓勵任何對此事有異議的人向住房行政法庭提交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