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62 年 12 月 11 日,加拿大在多倫多的 Don Jail 執行了歷史上最後兩次絞刑。此後 14 年,一場關於死刑存廢的辯論在議會和司法界緩慢推進。
直到 1976 年 7 月 14 日,下議院以 130 票贊成、124 票反對通過 Bill C-84.加拿大從此廢除了《刑法》(Criminal Code)中對謀殺、叛國和海盜罪的死刑規定。
6 票之差,改變了一個國家的司法方向。但這個結果並非突然。
停而不廢:1963 年後的過渡期
1962 年之後,加拿大政府實際上已經停止了死刑的執行。自 1963 年起,所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都被減為無期徒刑——死刑在制度層面存在,在實踐層面卻悄然擱置。
1967 年,議會更進一步,通過法案實施了為期 5 年的死刑暫停實驗,僅保留殺害執勤警察或獄警兩種情形的例外。這段暫停期被延長,最終演變為 1976 年的全面廢除。
從形式上的暫停到正式寫入法律的廢除,中間隔着的不只是時間,還有三個關鍵論證的逐步確立。
威懾力:數據沒有支持這個假設
死刑最常見的支持理由之一,是它能對潛在犯罪者形成威懾。加拿大的制度辯論正是從這一假設入手。
官方犯罪記錄和司法研究表明,在加拿大停止執行死刑的那些年裡,兇殺案的發生率與死刑是否存在之間沒有明顯關聯。簡單說就是:行刑與否,謀殺案的數字並未因此出現可以歸因於死刑制度的系統性變化。
威懾論的核心邏輯依賴一個前提——罪犯在實施最嚴重犯罪前會權衡懲罰後果。但現實數據無法支撐這一推論。這個論證的鬆動,是廢死辯論能夠推進的重要前提。
冤獄:制度不能承受的代價
第二個論證來自司法程序本身的局限性。任何司法體系都無法做到零錯判;而死刑的特殊性在於,它是一種執行後無法撤銷的懲罰。
一旦錯判,生命無法歸還。
司法界逐漸指向一個結論:冤獄導致的死刑執行,對整個司法系統公信力的損害,超過了死刑本身可能帶來的震懾價值。這不是情感判斷,而是制度風險的成本核算——當制度可能犯下不可修正的錯誤時,這種懲罰的正當性便受到根本質疑。
Heather Thomas 與母親合影。資料圖片
這一論證在同期英美法系國家的廢死討論中也反覆出現,並非加拿大獨有,但它在加拿大議會辯論中占據了相當分量。
改造的哲學:懲戒不是唯一答案
第三個轉變發生在量刑理念層面。加拿大司法體系在這一階段開始系統性地將”罪犯的改造與重返社會”納入量刑的核心原則,不再把死刑視為唯一能夠實現”永久隔離”的手段。
Bill C-84 在廢除死刑的同時,為一級謀殺罪設立了新的懲罰基準:強制性終身監禁,且 25 年內不得假釋。這一設計保留了社會隔離的功能——把危險罪犯長期移出社會——但目標從剝奪生命改為以教化和改造為導向。
兩種方式都能實現隔離,但只有一種為改造留下了可能的空間。
1976 年 7 月:兩個國家,兩個方向
1976 年 7 月 14 日,加拿大下議院完成投票。Bill C-84 於 7 月 16 日獲得御准,7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就在同一個月,大西洋彼岸的方向截然相反。
加拿大議會投票廢死不到兩周前,美國最高法院正式裁定新的死刑法規合憲——結束了美國國內短暫的死刑違憲凍結狀態。從那一年起,美國多州陸續恢復了死刑判決與執行;加拿大則走向了完全的廢死時代。
這並非兩個國家在某個議題上的偶然分歧。作為北美僅有的兩個大國,兩國在同一個月作出方向相反的制度選擇,在此後數十年裡各自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刑事司法文化。
這裡還有一個前置參考。同為英國法體系傳承的英國此前已先行一步——1965 年暫停謀殺罪死刑,1969 年永久廢除,為加拿大的廢死討論提供了制度上的先例。

1998 年:最後的清場
1976 年 Bill C-84 通過後,加拿大《刑法》層面的死刑已正式廢除,但這並非全部。
當時,加拿大軍方的《國防法》中仍保留了針對軍事人員某些極端罪行(如懦弱、叛變)的死刑條款。這是一個獨立於《刑法》體系之外的漏洞,存在了 22 年。
直至 1998 年,議會通過 Bill C-25.並於 1999 年全面生效,加拿大才徹底清除了法律體系中最後一處死刑條款。
從 1962 年最後一次執行,到 1999 年的徹底清場,這場制度轉變歷時近 40 年。它的推進方式不是一次突破性的宣言,而是一步步的數據檢驗、風險評估和理念更新——以及,最終那 6 票的距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