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國安法實施前後 偕陳梓華商赴美否

國安法實施前後 偕陳梓華商赴美否

【時報訊】李宇軒昨日提及,他在「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成立後曾與陳梓華討論他應否參與其中,兩人發現他們國際游說行動中想接觸的政客,大多出現於IPAC成員名單,故認為李留在IPAC將有利國際游說。李另指國安法實施前後,他一度與陳商討自己應前往海外抑或繼續留港,有「重光團隊」成員建議李赴美,最終陳建議李不要赴美,應協助重光團隊。

李:目標政客多列IPAC名單

李昨稱,由於裴倫德籌備IPAC時要求李保密,故李直到IPAC成立後方與陳討論該事;當時兩人一看IPAC的成員名單就發現「大部分我哋想approach(接觸)嘅politician(政客)已經喺lists(名單),仲有更多𠻹」,由於李能接觸裴倫德及IPAC,將有利他本來從事的國際游說行動,故兩人結論是李應繼續協助IPAC。

討論李IPAC中角色

曾憂「好似香港人嚟搶咪」

李表示,兩人另一討論是李應該用什麼角色參與其中。當時其中一個方向是李加入IPAC中央秘書處工作,但此舉可能予人印象認為「好似一個香港人嚟搶咪」、「無端端有個香港人好似搶咪搶光環,反而對成個movement(行動)仲衰」,這項討論直至李被捕時仍未有定案。

重光成員倡赴美 李稱寧赴英

李又指,2020年6至8月,即「傳話會立國安法,後來又真係立國安法」時期,李與陳一度討論去留問題,其時重光團隊成員Shirley Ho建議李到美國為組織「中國人權」(Human Rights in China)工作,李認為對方的提議是想藉機調派他去美國。惟李與陳討論後,認為赴美為中國人權工作非善用時間的方法,故應繼續協助重光,即使李要去外國,亦應到英國為裴倫德及IPAC工作。

(黎智英案)

相關字詞﹕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李宇軒 黎智英案 港區國安法 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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