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國安案罪犯不獲減刑是慣例

國安案罪犯不獲減刑是慣例

  圖:自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

  自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圓圖),2021年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監5年9個月,他在翌年就刑期提出上訴得直獲改判監禁5年。據了解,馬俊文因獄中行為良好獲扣減刑期,原定前日(25日)刑滿出獄,但因新修訂的監獄規則而不獲減刑。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回應表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違反國安法罪行不獲減刑是一般做法,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囚犯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會作出考慮。

  李家超表示,有關安排旨在「讓所有人都明白,犯了危害國安的嚴重罪行,正常來說都不會獲得減刑」,他形容這是「一般做法」,重申希望市民明白不要嘗試從事危害國家活動,「不要以身試法」。

  曾有犯人在監管期間潛逃

  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安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的監管期間,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囚犯從來都沒有必然權利獲得提早釋放,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公眾,有必要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是否能夠提早獲釋,施加較為嚴格的限制。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52條修訂了《監獄規則》(第234章,附屬法例A),列明了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減刑不得超逾實際刑期連同包括的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之一,修訂訂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根據該規則第69(1)條獲得減刑。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63、176及177條,亦修訂《監管釋囚條例》(第475章)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第524章),訂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懲教署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根據上述條例的相關條文將該囚犯的刑罰轉介予相關委員會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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