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販毒判囚最重被告上訴得直 減至33年

販毒判囚最重被告上訴得直 減至33年

【時報訊】案發時38歲男子於2016年指使兩名青年,經海路從內地運送34公斤冰毒到港,男子被裁定販毒罪成,連同不依期歸押罪,判囚共37年4個月。他不服刑期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裁定他上訴得直,減刑至囚33年。判辭談及,兩名上訴庭副庭長在一宗新近案件審視沿用逾40年的販毒量刑原則並作指引,其中一點明顯轉變是由以往刻板地按毒品數量量刑,改為讓法官以較大酌情權來判斷被告涉案角色和罪責。

棄以毒品量量刑 官酌情考慮角色罪責

上訴人為李名豪。李於2017年原審期間棄保潛逃,翌年被捕。至2019年,李被裁定販毒罪成判囚37年,他另承認不依期歸押罪判囚4個月,分期執行。判辭指出,相信李當時是販毒罪歷來判囚最重的被告,故他就刑期上訴並不令人意外。

上訴方指出,有同案被告量刑起點為監禁30.5年,本案亦應以此為基準,再可因應他在案中擔當重要角色等因素加刑。而現行量刑指引只籠統涵蓋15公斤以上同類毒品,上訴方促請法庭制定量刑指引。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以33年為量刑起點穩妥,但法官當時或未解釋清楚多於一個加刑因素如何決定總刑期,承認有下調空間。

上訴方倡採同案被告量刑起點30.5年

依照原審援引「Abdallah案」等指引,涉案毒品重達4至15公斤須判囚26至30年,超過15公斤由法官判決,上訴方引述近年「Herry Jane Yusuph案」則進一步依次分辨毒品分量、被告罪責及考慮加刑因素。上訴庭稱,前者或雙重考慮加刑因素,認為應採用後者原則,考慮到本案涉及國際情况、李擔當策劃角色,以監禁33年為起點,顧及他刑滿時已年屆六旬,兩罪同期執行。

【案件編號:CACC 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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