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海濱拍裸照放上網 40歲女判社服令

海濱拍裸照放上網 40歲女判社服令

裁判官在判刑後提醒,被告李佩儀(圖左白衣女子)如有需要,可自行尋求輔導。(湯璧瑜攝)
裁判官在判刑後提醒,被告李佩儀(圖左白衣女子)如有需要,可自行尋求輔導。(湯璧瑜攝)

【時報訊】40歲女子今年6月在觀塘海濱裸露胸部和私處,並將同行男子拍下的不雅照片上傳至Twitter。女子早前承認各1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及發布淫褻物品罪,昨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裁判官指案件性質嚴重,尤其發布罪一般會判監,但考慮被告明白法律後果,涉案照片或影片不涉他人,決定給予被告機會,告誡不要再犯。

官稱一般判囚 不涉他人予機會

裁判官王證瑜判刑稱,報告顯示被告李佩儀(40歲、侍應)犯案是希望得到他人認同,源自童年時不愉快經歷。案情不涉及他人或未成年者,但感化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終判處社服令。裁判官提醒被告如有需要,可自行尋求輔導。

控罪指出,被告於2023年6月2日在九龍觀塘海濱道80號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况下猥褻暴露胸部及私處。被告另涉在同年5月31日至6月2日期間,在社交平台Twitter發布淫褻物品,即1段影片及5張照片。

案情指出,被告於今年6月2日晚上約8時在觀塘海濱全裸,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與同行男子一起散步,該男子拍下被告的裸體,被告將其中4張相片發布在Twitter帳戶。被告6月6日被捕,警誡下承認帳戶屬於自己,並自行上載相片。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另曾在其他日子發布1段口交影片及5張涉及裸體和性行為的相片。

【案件編號:KTCC 2310/23】

相關字詞﹕觀塘裁判法院 觀塘海濱 發布淫褻物品罪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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