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女警長偷少訊書券囚8月 上訴稱自辯理據未獲考慮

女警長偷少訊書券囚8月 上訴稱自辯理據未獲考慮

上訴人陳惠嫻(蒙面者 )曾任大埔區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現停薪留職。上訴方稱上訴人因本案失去逾5萬元月薪和退休長俸已是懲罰。(劉焌陶攝)
上訴人陳惠嫻(蒙面者 )曾任大埔區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現停薪留職。上訴方稱上訴人因本案失去逾5萬元月薪和退休長俸已是懲罰。(劉焌陶攝)

【時報訊】時任女警長涉4年前於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兩支記憶棒及28張書券,裁定3項盜竊罪成,判囚8個月。她不服定罪和判刑,高院昨開庭審理上訴,將於3個月內頒下判決。上訴方表示,女警長自辯稱擔心小朋友搶書券,所以自行保管,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自辯解釋,對被告不公。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裁判官已恰當處理所有證據,被告知法犯法顯示案情嚴重。

自辯為免小朋友搶禮物

同事抽屜取券「自行保管」

上訴人陳惠嫻曾任大埔區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現停薪留職。上訴人早前在原審時自辯稱,當時在少年警訊的聖誕聯歡會幫忙,為免小朋友搶禮物,引致不愉快事件,她從同袍的辦公桌抽屜取走書券和記憶棒。庭上透露,涉案物品總值2400元,部分物品在被告家中搜出,有700元物品未尋回。

上訴方爭議,被告僅想幫同袍派禮物,原審裁判官陳炳宙沒有考慮被告辯解的可能性,導致定罪不穩妥。此外,原審裁判官曾將被告擅自拉開同袍的抽屜,類比為現任警務處長蕭澤頤,不會告訴前處長鄧炳強不得進入其房間。上訴方投訴此比喻「非常不切合」,指本案發生在少年警訊的閱讀室,和警隊高層擁有專用房間不盡相同。

刑期方面,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應以損失金額700元為量刑基礎,下調量刑起點;被告失去逾5萬元月薪和退休長俸已是懲罰,判囚8個月為過重。暫委法官郭啟安質疑,被告案發時擔任警長,知法犯法相當嚴重,判刑須具阻嚇力。

律政司一方表示,原審裁判官以兩任警務處長為類比,只是「講大了少少」,閉路電視拍到被告取走物品,原審定罪仍然穩妥。律政司又指,被告身為警員,「在警方會所、警方活動中犯罪」,判刑並非過重。

【案件編號:HCMA 3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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