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專家:暴力行為須涵傷人風險 加入指引須修例

專家:暴力行為須涵傷人風險 加入指引須修例

【時報訊】醫衛局及醫管局最新回覆顯示,臨牀指引方向無提及原擬新增的「暴力」元素。中大社工系講師丁惟彬說,病人一般會於3種情况被強制入院,包括傷害自己或他人的風險高,或出現嚴重自我疏忽如拒進食或求醫的情况,理論上暴力不屬上述條件。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天目稱,強制入院法定條件嚴謹,不能單看病人暴力行為或傾向,暴力行為須對他人構成傷害或風險,故從法律層面分析,當局須修例才能於法定條件加入暴力。

病人可反對見法官

學者稱少人知權利

丁惟彬說,申請強制入院須填寫行內俗稱「Form 1-2-3」的3份表格,分別由直系家屬或社工、醫生及法官填寫,自願入院者改為強制入院亦須經過有關程序;病人有權提出反對及要求見法官,法官須聽取病人說法後,才決定是否填表格批准,惟不多病人會提出見法官,甚至不知道自己有此權利。

丁惟彬稱,條例列明可羈留病人7天,若醫生認為有需要可申請延長21天,但病人最終能否出院及需否下令有條件釋放,均由醫生決定。

指社會須討論 考慮病人支援

張天目說,強制入院病友須被「禁錮」於醫院,藥物往往會引致嚴重副作用,如流口水、思想模糊;現時其他法律和醫療範疇,即使當事人有風險亦不能強迫坐監或治療,認為政府若要擴展強制入院涵蓋範圍,須經過社會充分討論,包括病人有否足夠支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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