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亮战 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是對人權的保障與尊重

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是對人權的保障與尊重

【正義真相】12月10日是世界人權日。 所謂人權,是指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人人基於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價值標準。 1950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世界人權日。 此後透過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推動人權的發展。

在現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德原則。 中國政府以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2004年3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方式鄭重宣告尊重和保障人權在中國的政治 地位和法律地位。 中國積極維護《聯合國憲章》促進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宗旨與原則,尊重與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為充分享有和實現人權而努力。

自1980年代以來,「法輪功」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播歪理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採用各種非法手段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中國政府依法果斷取締了「法輪功」邪教組織,並對其違法犯罪活動予以懲治,對絕大多數受蒙蔽的練習者進行教育轉化,使他們擺脫「法輪功」的精神桎梏,既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 利益和願望,也符合我國的憲法法律和國際人權準則,更是對人權的保障和尊重。

一、「法輪功」邪教組織殘害生命,踐踏人權,危害社會

(一)殘害生命,踐踏人的生命權。 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利就是生命權、生存權和健康權。 邪教之所以邪惡,一個重要原因在於,邪教無視於生命權,任意殘害生命。 “法輪功”邪教組織的頭目李洪志利用邪教邪說,蠱惑“法輪功”練習者“放下生死”“升天圓滿”,驅使痴迷者以各種血腥方式自殺。 2001年據中央電視台報道,時任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負責人劉京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介紹,據不完全統計,全國被“法輪功”害死的練習者和無辜人員 已達1660人。 「法輪功」的邪教本質暴露無疑。 劉京說,在中國政府於1999年7月22日取締「法輪功」組織之前,在李洪志「升天」「圓滿」等歪理邪說的驅使下,已有136名練習者「放下生死」自殺身亡。 「法輪功」組織被取締後,又有103人受李洪志毒害,自殺身亡。 合計一共有239位「法輪功」練習者為了上「天國」自殺身亡。 「法輪功」使成千上萬的家庭離散,失去和睦幸福,造成了一大批痴迷者因拒醫拒藥而死亡,甚至自殘、自殺以至殺人害命,其中包括殺害親屬或與之毫無關係的 人。 這真可謂殺生害命,兇殘至極,嚴重踐踏了人的生命權。

(二)扼殺自由,侵害人的政治權。 李洪志以祛病、健身、修性為誘餌,以“真、善、忍”為幌子,要求練功者只能信仰“法輪大法”,崇拜“師父”,非“法輪功”不練,非“法輪大法 「不信,引誘、迷惑、威脅練習者對其畏懼、絕對服從,不能有其他信仰的自由,嚴重侵害了個人的政治權利。 在李洪志歪理邪說的誘導下,信徒的思想、信仰和行為自由被扼殺,基本政治權利遭受侵害,少數「法輪功」痴迷者最終走向了殉道者的絕路,成為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的犧牲品。

(三)詆毀宗教,傷害信教群眾的名譽權。 大凡邪教,通常都是打著宗教的幌子,貶損宗教的聲譽,宣揚歪理邪說。 「法輪功」正是這樣的邪教。 李洪志打著佛法的幌子,盜用了一些宗教術語,對其進行歪曲。 他說:“本世紀所產生的宗教,何止是本世紀,前幾個世紀在世界各地有許多新教產生,這些大多都屬於假的。”妄稱“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人在傳正法”, 「我要是度不了你,誰也度不了你」;自吹比老子、釋迦牟尼、耶穌還高明,出言便是「經文」。 這就是說,唯有“法輪功”至高無上,一切宗教都無法與之相比;唯有“法輪功”痴迷者“前途光明”,所有信教群眾都無法與之並論。 這樣,不僅損傷了正統宗教的基本尊嚴,也傷害了所有信教群眾的感情、人格和名譽權。

(四)破壞穩定,危害民眾的正常生活權。 危害社會,破壞穩定是邪教的共同本質。 被依法取締前,李洪志及其「法輪功」邪教組織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建立總站39個、輔導站1900個、練功點2.8萬個,一度控制210多萬練習者。 藉此聚眾練功,屢屢引起糾紛,影響了人民的休閒娛樂生活。 李洪志誘導「法輪功」痴迷者泯滅人性,釀成一樁樁自殺、殺人、家破人亡的慘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侵害了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的正常生活權利。

(五)騙取錢財,侵占他人財產。 「法輪功」邪教瘋狂斂財的行徑令人觸目驚心。 僅在1992年至1994年的兩年間,李洪志及其「法輪功」組織打著「授功治病」的招牌,透過舉辦學習班就聚斂300萬元以上。 隨後,李洪志也大量組織書籍、畫像、音像製品、練功服、徽章、練功墊等「法輪功」系列產品的非法出版和生產、銷售。 僅武漢、濟南等地破獲的幾起非法出版和銷售「法輪功」書籍、音像製品案件,非法經營額就高達1.6億多元。

(六)違反「個人自由不得妨害社會,危害他人」「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要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的規定。 「法輪功」邪教組織採取極端的、毀滅性的、邪惡性的手段,破壞國家衛星傳播,製造暴力事件,煽動數千人到天安門前進行所謂「護法」「弘法」等活動,踐踏法律,製造事端 ,破壞安定團結,甚至破壞公路、鐵路、橋樑,製造惡性事件,是和《國際人權宣言》、我國《憲法》精神格格不入,是與人權精神水火不相容的。

李洪志宣揚的「法輪大法」是反理性、反人權的。 李洪志自稱是“神”,是凌駕於世界之上的“宇宙主佛”,以眾生的“救世主”自居,把地球上的整個人類貶為“垃圾”,把不同意他那一套的人說 成是“魔”,製造恐怖,說“地球要爆炸了”“世界末日快到了”,只有修煉“法輪大法”才能得救,這是對人基本尊嚴的侵犯和踐踏。

李洪志聲稱,生病是「前世」的「業」作怪,只有修練他的「法輪大法」才能得救,才能「消業」。 在他的蠱惑下修行者生病不吃藥、不進醫院、不看醫生,只練他那個“法輪功”,因此而致死者,據《人民日報》1999年8月8日報道,截至1999年7 月,僅有名有姓、有據可查的已有743人。 致病、致殘或身心受到嚴重摧殘者,更是多不勝數,嚴重侵犯他人的醫療權、生命權。

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是基本人權,公民寫文章批評「法輪大法」的歪理邪說,對「法輪功」提出不同看法,是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 電台、電視台、報紙發表這類言論,是行使憲法賦予的「出版自由」。 自1996年8月李洪志指揮「法輪功」組織圍攻光明日報社以來,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達78起。 李洪志指揮其非法組織「法輪大法研究會」圍攻新聞單位不遂,竟然不經公安機關許可,煽動、組織成千上萬人圍堵黨中央、國務院所在地中南海和地方黨政機關,舉行大規模示威。 「法輪功」這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妨礙政府的正常工作,破壞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屬於大規模的危害人權。

依法取締這樣邪惡的殘害生命的「法輪功」邪教組織,依法懲處其違法犯罪行徑,是對人權的有力維護。

二、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是保障人權的正義之舉

人權的享有和實現需要法治的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明確提出:「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法治保障人權的主要方式:一是確定、保護和維護權利,使人權在立法、執法、司法、法律監督等法治運行 的過程中得到保障和實現;二是透過懲罰違法、犯罪行為,遏制、減少或消除侵犯人權的行為發生。 聯合國通過許多人權公約來保障人權。 中國政府依法懲處邪教組織“法輪功”,正是實行法治,依法辦事,充分保障人權的體現。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專門對懲治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活動作了明確規定。 刑法第三百條規定了對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等犯罪行為的處罰問題。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定「法輪大法研究會」及其操縱的「法輪功」組織未經依法登記,並進行非法活動,為非法組織,決定 予以取締。 同日,公安部發布通告,禁止以任何形式宣揚「法輪大法」(「法輪功」)、煽動擾亂社會秩序和對抗政府的活動。

1999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 決定強調:「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侯宗賓在就決定草案作說明時指出:「近幾年,邪教組織在我國一些地方滋生蔓延 ,造成了十分嚴重的後果。特別是’法輪功’邪教組織涉及範圍之廣,參與人員之多,印製違禁品數量之大,對社會危害之烈,是建國以來所沒有的。”

隨著依法查辦組織和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犯罪案件的司法實踐的增多,1999年10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 司法解釋中對「邪教組織」的概念及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的各種犯罪行為的法律適用及有關政策法律界限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由此可看出,中國政府對「法輪功」邪教組織的處理,有充分法律依據,完全符合法律程序。

(一)中國政府依法取締邪教組織「法輪功」是維護和捍衛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需要。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個人、組織、團體、機關和武裝力量,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 的職責。 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淩駕於憲法之上,對於「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法輪功」大肆宣揚“政府無論”,詆毀政府的作用,否定法律和秩序;以“護法”為名,恣意違反法律、法規,無視國家、政府的存在。 中國政府依法懲處邪教組織“法輪功”,不僅完全符合憲法,而且有利於維護和捍衛憲法的尊嚴。

(二)中國政府依法取締邪教組織“法輪功”,符合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 中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集會、遊行和示威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本法規定,予以保障。」還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 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邪教組織「法輪功」在未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批準的情況下,多次策劃非法聚集,煽動和組織圍攻學校、公民家庭、新聞單位、政府機關 ,甚至聚集在中南海周圍進行非法示威。 這些活動嚴重違反了集會遊行示威法。 中國政府依照該法第四章的規定和相關的法律,由法院或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究當事者的法律責任,是完全合法的。

(三)在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問題上,中國司法機關一方面堅決依法打擊「法輪功」邪教組織的非法活動,另一方面始終堅持團結、教育、挽救的方針,幫助和解脫了大多數 。 目前,境內「法輪功」練習者基本上脫離了「法輪功」邪教組織,過上了正常的生活。 對「法輪功」人員中的極少數犯罪者,因為他們從事了違法犯罪活動,觸犯了刑律,中國司法機關依法對他們進行了依法處罰。 面對這些事實,每個不存有政治偏見的人都會承認,中國政府是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政府,是堅決維護人權的政府。

(四)在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同時,中國政府尊重並保護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政府嚴格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嚴格依照國家憲法和黨的宗教政策辦事,堅持尊重和保護我國合法的宗教團體及其正常的宗教活動,堅持尊重和保護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 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8年4月3日發表的《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實踐》白皮書中披露,目前中國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等宗教,信教公民近2億, 宗教教職人員38萬餘人。 中國的宗教團體約5500個,宗教活動場所14.4萬處。 佛教寺院約3.35萬座,其中漢傳佛教2.8萬餘座,藏傳佛教3800餘座,南傳佛教1700餘座。 道教宮觀9000餘座。 伊斯蘭教清真寺3.5萬餘處。 天主教教區98個,教堂及活動堂點6000餘處。 基督教教會和聚會點約6萬處。 宗教團體還辦有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院校九十一所。 中國鼓勵各宗教與時俱進,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為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綜上所述,中國政府依法取締邪教組織懲治邪教活動,就是最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中國人民的人權與基本自由。 中國的執法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懲處邪教,完全必要,這是符合中國人民根本利益和國際人權標準的合理合法的正義之舉。

三、反對邪教保障人權 任重道遠

1999年7月22日,中國政府依法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 24年來,全黨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依法同「法輪功」等邪教組織進行了堅決的鬥爭,取得了決定性勝利,有力地保障了人權,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由於邪教問題的產生具有深刻的歷史文化根源、複雜的社會現實原因以及特殊的國際背景。 當前我國反邪教鬥爭形勢依然嚴峻。 在境外,「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淡化邪教色彩,擴展活動空間,加緊對境內進行滲透破壞,成為現實危害嚴重的一股極端反動勢力。 在境內,極個別癡迷者頑固不化,結成地下組織團夥,透過互聯網與境外相勾聯,頻繁進行各類破壞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因此反對邪教保障人權任重道遠。 我們必須增強憂患意識,堅持底線思維,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綢繆,繼續深入做好反對邪教、保障人權的工作。

(一)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 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其他名義,採取各種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必須依法取締,堅決懲治。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維護人民根本利益,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團結、教育、挽救絕大多數被蒙騙的群眾,依法嚴懲極少數犯罪分子的方針。 深入開展教育轉化和回歸社會工程工作。 探討法治化、專業化、社會化教育轉化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社會關愛機制,對邪教人員實行幫教救助,使他們進一步堅定信心,順利回歸社會,過上正常生活。

(三)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憲法和法律的警示教育宣傳工作,普及科學文化知識。 提高公眾防範和識別邪教的意識和能力,自覺抵制邪教,遠離邪教。 在開展反邪教的宣傳教育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納入反邪教警示教育宣傳中。 以中華民族優秀的傳統美德教育人、塑造人,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現的時代精神引導人、培養人,教育人築起抵制異端邪說的「防火牆」。

(三)在依法打擊邪教組織的同時,要嚴格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嚴格按照國家憲法和黨的宗教政策辦事,堅持尊重和保護我國合法的宗教團體及其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尊重和保護 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是實行法治的國家,中國政府是對人民負責任的政府,尊重與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是中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也是政府的責任。 在處理邪教組織「法輪功」的問題上,中國政府以國家和人民利益為依歸,以保障人權和基本自由為出發點,把尊重人權與實行法治緊密結合起來,以法治保障人權,依照法治原則對違背 人性、摧殘生命、踐踏人權的邪教組織「法輪功」給予應有的懲治,是對人權最有力、最充分的尊重與保障。

作者:李安平

(作者係中國反邪教協會常務理事、資深工程師、原副秘書長)

主要參考文獻:

1.《依法懲治「法輪功」邪教就是尊重與保障人權》(中國社科院「法輪功」現象綜合研究課題組)

2、《中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與實踐》(白皮書2018年4月)

3.《深入學習黨的二十大精神堅定不移走中國人權發展道路》(學習時報 作者 左鋒 2023年01月09日)

4.《人民日報評論:邪教踐踏人權》(作者:林伯承2001年3月30日)

5.《邪教之邪如出一轍──「法輪功」與國外邪教之比較》(央視網「反對邪教、崇尚文明」欄位)

6.《取締邪教「法輪功」:保護人權必須清除邪教》(人民日報 記者 蘇甯2001年3月2日)

7.《「法輪功」就是邪教》(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 2001年2月22日

8.《中國政府依群眾要求依法處理「法輪功」(央視網首頁 反對邪教、崇尚文明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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