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三會提名裁合憲 官:互推舉未必不當 稱無足夠證據顯示篩走民主派 參選權「非絕對」

三會提名裁合憲 官:互推舉未必不當 稱無足夠證據顯示篩走民主派 參選權「非絕對」

高院法官高浩文指出,三會委員提名區議會候選人的做法合憲,裁定郭卓堅(圖)覆核敗訴,訟費安排稍後裁決。郭離開法庭時表示,會與律師商討再決定是否上訴。(曾憲宗攝)
高院法官高浩文指出,三會委員提名區議會候選人的做法合憲,裁定郭卓堅(圖)覆核敗訴,訟費安排稍後裁決。郭離開法庭時表示,會與律師商討再決定是否上訴。(曾憲宗攝)

【時報訊】「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區選候選人須獲地區「三會」(分區、防火及滅罪會)委員提名的機制違憲,違反港人參選及選舉權,要求法庭裁定提名機制無效。高院法官高浩文昨日頒下書面判辭,認為新機制沒造成不公,無足夠證據顯示機制篩走民主派,即使委員傾向推舉其他委員參選,亦「不一定不恰當」,裁定機制合憲,判郭卓堅敗訴。

法官高浩文首先引述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在另一宗司法覆核案中提到,「香港的確是個民主社會」。法官同意本案牽涉基本的選舉和參選權,但這些權力「並非絕對」,而因應本屆民選議席銳減至兩成,可以說是「令投票和參選權變得5倍重要和珍貴」。

指委員任命先於機制 提名有準則

判辭續回應憲法爭議,法官接納提名機制有合法目的,由於「三會」委員均由政府任命,獲政府信任他們會正當行事,包括根據「完善」選舉制度之目的,提名熟悉地區事務、獲巿民支持的愛國者參選。法官亦認為委員早於提出改制前的今年1月獲任命,並非為了落實新機制才任命他們,郭卓堅一方沒質疑當局恣意任命委員,加上委員亦收到電郵,提醒提名候選人的準則,故質疑委員恣意行使提名權的說法屬「不公」。

法官同意郭卓堅一方指委員傾自互相推舉參選,但考慮到委員被任命的原因,即他們與社區有緊密聯繫,他們互相推舉「不一定不恰當」;判辭續質疑郭卓堅自稱是民主黨「永久會員」,卻未能提出任何來由民主派的證據,佐證機制阻止民主派參選,而他們沒有入閘的原因很多,包括委員在考慮提名準則後選擇不提名,又或他們假定取不到提名、沒有嘗試等,法庭不宜猜測,惟不足以證明新機制帶來不公,阻止民主派入閘。

雖然郭卓堅一方質疑區議員宣誓及資格審查委員會等機制足已確保候選人符合愛國者準則,但法官認為要確保地區行政符一定條件,「雙重保險」做法「看來不是極不合理的事」。

倒退否「看角度」 稱立會已討論

至於在削減民選議席後再收緊提名資格,是否令區議會的代表性「倒退」,法官認為「倒退」一詞「很視乎不同角度,可能(對法庭)沒大幫助」,而立法會已討論過新制度是否「倒退」,以及是否損害選舉權。

法官另接納律政司一方所指,委員來自不同背景、大部分無政治聯繫,他亦同意取3名委員提名條件非過嚴、機制公平地適用於所有人,但亦補充「不過實際情况未必如此」。判辭總結提名機制有合理基礎,裁定合憲。

稱門檻公平非過嚴 「惟實際未必」

案中另爭議郭卓堅並非登記選民,無合法地位提出覆核,以及他逾期27天申請。法官認為郭「不誠實」交代他是否選民,在過往司法覆核案亦有相同不誠實表現,其合法地位「值得質疑」,他亦沒及時提出覆核,但若基於「技術或程序」問題駁回,不處理憲法爭議,恐更損害選舉的合法性。法官考慮到牽涉的公眾利益,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但駁回覆核申請。

政府:法庭信納無人比三會適合提名

政府昨晚出稿稱,裁決為區選合法性提供堅實法律基礎,法庭並接納政府觀點,包括確認「三會」成員來自社會各界,是地區事務重要持份者,現時並無其他組織或人士比他們更適合行使提名權。

【案件編號:HCAL 1978/23】

明報記者

(區議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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