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娱乐资讯 《喜劇之王2018》碰瓷 構成虛假宣傳

《喜劇之王2018》碰瓷 構成虛假宣傳

  圖:電影及影片名「喜劇之王」被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為「有一定影響力」的名稱。

  作為廣東高院新發布的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之一,電影《喜劇之王》的著作權人星輝公司訴正凱公司、該電影導演之一李某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已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生效,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1999年電影《喜劇之王》在香港具有較高知名度,該電影導演之一李某某和正凱公司籌拍連續劇《喜劇之王2018》,宣傳改編自1999年《喜劇之王》。電影《喜劇之王》的著作權人星輝公司主張李某某和正凱公司存在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電影作品名稱以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電影及名稱「喜劇之王」在內地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應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被訴的《喜劇之王2018》電視劇與電影之間屬於類似商品,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其是電影《喜劇之王》的電視劇版或續集,正凱公司和李某某構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廣東高院指出,該案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仿冒條款對僅在香港上映的電影作品名稱予以保護,結合電影作品傳播特點歸納出認定「有一定影響」的視聽作品名稱獲得保護的具體參考因素,有法律適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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