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訊】立法會繼續審議區議會改革的修例草案,改制後增設履職監察機制。民青局長麥美娟表示,當局會翻查區議會過去出現的不當情况制訂「負面行為清單」。另外,立法會法律顧問前日去信政府,就履職監察機制的條文提出多項問題,關注民青局長通知涉事區議員處分結果時是否要同時交代理據,以及會否就政務司長處理上訴訂立時限和要求交代理據等。
民青局長是否交代處分理據?
《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繼續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其中修例賦權民青局長制訂指引規管區議員表現,經調查後如證實議員行為失當,局長可處分。麥美娟表示會參考過去情况制訂指引,例如有議員干擾會議、阻撓官員和議員出入。立法會高級助理法律顧問戴敬慈前日去信政制局,冀當局澄清多項問題,其中修例條文僅要求民青局長以書面通知涉事區議員處分結果,法律顧問關注局長會否同時交代處分理據,認為相關資料對當事人決定是否上訴或有必要。
履職監察機制訂明,任何議員如對調查及處分結果感受屈,可向政務司長上訴。法律顧問就此提出多項問題,包括若民青局長未有處分,僅發出勸喻信是否容許上訴;會否在條文列明上訴程序,包括上訴人需否以書面提出及提供上訴理據。另法律顧問關注當局會否就政務司長處理上訴的決定訂立時限、作出決定時會否交代理據。
法案委員會本周連續5日開會審議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稱審議進度理想,當局會在下周二或之前提交擬議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