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預設醫療指示」立法草案擬年內交 准院友死於自然毋須報告 免院舍抗拒「在居處離世」

「預設醫療指示」立法草案擬年內交 准院友死於自然毋須報告 免院舍抗拒「在居處離世」

【時報訊】政府曾於2019年就「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做公眾諮詢並於翌年公布報告,事隔近3年,醫務衛生局昨稱目標今年內提交條例草案,包括規定年滿18歲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在無精神能力行事且符合指明疾病時,不得對其施以維持生命治療。修例另建議容許患末期疾病並在安老院或殘疾院舍死亡的住客,在符合條件下毋須向死因官報告,讓他們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醫衛局在文件提到,正草擬《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以落實預設醫療指示(下稱指示)及病人在居處離世建議。草案提出,任何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該人無精神能力行事時,不得對該人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

兩見證人包醫生 須無遺產權益

草案訂明,訂立指示時須有兩名證人見證,其中一人須為醫生,兩人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在盡其所知範圍內」無權享有訂立者的遺產權益。條例將賦權訂立指示的人,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可隨時撤銷或訂立新指示。指示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但可採用口頭、書面、燒毀、撕毀等方式撤銷。

訂立須書面 撤銷可口講

為令指示在醫院以外環境更易實行,醫生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蘇術的指示訂立人,在其訂明條件符合時,另行發出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指明不得向該病人做心肺復蘇術,命令須由兩名醫生發出,一人須為專科醫生。「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將採用法定訂明表格。

為免條文阻礙救護人員及治療提供者遵從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政府將修訂《消防條例》和《精神健康條例》。

政府亦擬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如院舍住客死前被診斷有末期疾病,或死前14日內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診治,死後有一名註冊醫生作最後診斷,以確定死於自然原因,則不屬須報告的死亡個案。除了公眾諮詢報告建議的安老院,政府最新建議將殘疾院舍納入指明院舍。文件提到,現有規定在指明院舍發生的死亡個案必須報告,對院友是重要保障,但亦導致院舍較抗拒接受讓末期病患院友在院舍離世。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協幹事彭鴻昌表示,立法只是推廣晚期照顧第一步。他說曾接收個案,有病人家屬多次向醫護表明不願插喉,但醫護仍插喉抽痰,病人最後亦離世,認為政府立法之餘亦要加強宣傳。

彭鴻昌:僅推廣晚期照顧首步

醫管局過往根據普通法讓病人於有需要時訂立指示。惟因做法尚未立法成文,故指示對訂立者及業界均有不確定因素。近年由醫管局病人訂立的指示有上升趨勢,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蘇的指示,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2021年的1742份。

相關字詞﹕病人權益 醫務衛生局 預設醫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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