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有特首證明書

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有特首證明書

圖:為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的解釋精神,政府計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草案。\資料圖片

  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有關法院以專案方式認許大律師的權力,以適當處理不具有本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事宜,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精神,計劃盡快於今年第一或者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多名法律界人士表示,相信修例將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保障,而相關舉措並不會損害司法公正。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明確指出法院處理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應要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否則香港國安委應當履行職責,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

  適用於所有國安案件

  律政司昨日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顯示,就任何涉及國安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有關人士的命令之前,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行政長官將在證明書認定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如果法院收到行政長官證明書,而證明書認定有關人士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和不利於國家安全,法院則不得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律政司表示,為免生疑問,建議訂明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香港國安法或者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安而採取的措施相關的案件。

  政府強調,立法建議對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獨立司法權以及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刑事案件被告從來沒有由海外大律師代表的權利,因此沒有剝奪他們任何合法權利。

  法律界:修例無礙司法公正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勇表示,從去年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到律政司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標誌着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又邁出重要一步。他強調,相關舉措並不會影響司法公正,反而會對一些企圖危害國家安全的人起到警示作用。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的特定條文及香港國安法作出法律解釋來表明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則。人大釋法對本港所有法院包括終審法院具有指導性和約束性。相信政府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立法修訂,將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保障,解決海外律師可否以專案方式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問題。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律師陳子遷表示,「人大釋法」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地位,讓香港法院在處理有關國安犯罪案件時有所依循,並且堵塞法律上的漏洞。而相關的條例的修訂並不會影響司法公正,因為香港的法律制度仍然允許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機制來港執業,而國安法涉及國家安全,相信任何國家都會謹慎處理,因此訂明要求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新要求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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