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加拿大高院一名法官推翻了下級法院的裁決,稱賓頓市的法官對五次毒駕定罪的男子判處有條件非監禁的刑罰,不僅僅是犯了“明顯的錯誤”,而是“蓄意違背了司法義務”。
高等法院法官Jennifer Woollcombe 在上個月公布的裁決中寫道:“在我看來,法官選擇故意無視和拒絕遵循必須應用的法律,是對司法公正的侮辱。”
針對Joseph LeClaire對在芬太尼影響下駕車一案,安省法院法官Khatira Jalali判處了有條件刑期,而這距離LeClaire第四次不清醒駕駛定罪僅過去19個月。
法官Woollcombe對檢方的上訴作出回應,轉而判處強制性的四個月監禁。她寫道,考慮到LeClaire被捕時正處于禁駕期,這已經是“一個極其寬大的判決”。《刑法》規定,對於第三次及後續的不清醒駕駛犯罪,最低刑期為四個月監禁。
根據支持其認罪的事實,LeClaire承認在2020年11月27日晚上8點左右,他在密西沙加Winston Churchill Boulevard上逆向行駛,他駕駛的豐田RAV4乘客側只有輪轂。損壞的輪轂火花四濺,隨後車輛停下,司機逃離現場。警方接到了多起他的車蛇形行駛的報警。
法官Woollcombe寫道:“這種極其危險的行為讓社區成員,包括其他司機和行人,面臨着死亡或嚴重受傷的巨大風險。”
LeClaire被捕時腳步不穩、口齒不清。他表示自己因為背痛貼了芬太尼貼片。檢測證實,在駕駛座側的一個小袋子裡裝有芬太尼。他的血液中含有38納克芬太尼和131納克依託佐侖(etizolam)。
LeClaire駕駛的是他妻子的車,是在妻子藏起車鑰匙後,未經她同意擅自取走的。他最近一次於2019年4月26日被判不清醒駕駛後,正處於兩年的禁駕期內。
法官在裁決中引用了下級法官和檢察官在3月份量刑聽證會上的對話。當時檢方的立場是LeClaire應被判處四個月監禁,他可以在醫務室服刑,而不是在普通囚犯中。
下級法官Jalali問檢控官Brennan Jackson:“如果我判這位先生四個月有條件刑期,你會怎麼做?”
檢控官回應道:“法律不允許這樣做。”
Jalali回答說:“我知道,但如果我這麼做了呢?”檢方告訴她,他將不得不尋求上級的建議。
在上訴階段,LeClaire由辯護律師Ines Gavran代表。Gavran周四告訴《星報》,量刑法官承認法律卻做出不同的判決,這種情況非常罕見。
Gavran在電子郵件中寫道:“法官被認定為知法。他們也是法律的創作者。這是對社會最重要的公共責任,也是一個必須持續滋養公眾信任的責任。”
她補充道:“在我看來,沒有人會從故意無視法律中受益。這會向公眾傳遞錯誤的信號,對受結果影響的人產生負面影響,並損害司法的正當性。”
她還說:“刑法很複雜,法官也是人,錯誤難免會發生。”
Gavran認為,雖然四個月的刑期必須執行,但她不同意監禁。她指出,在上訴法院的一些情況下,即使正確的判決是實際監禁,法院也可以決定不將罪犯送進監獄。
她曾請求法院暫緩執行剩餘刑期,並駁回檢方的四個月監禁請求。她辯稱,他通過戒除毒癮表現出了顯著的悔過,並且犯罪行為已有時日,他已經認罪,考慮到他的健康狀況和年齡,將他關進監獄會很辛苦。
法官Woollcombe在裁決中寫道,雖然她能理解LeClaire不想進監獄,但“在所有情況下,這是必要且適當的。”
LeClaire在2005年因第三次不清醒駕駛被定罪,當時他被免於監禁,只被罰款。他第四次毒駕是在本次犯罪的19個月前,當時他被判處45天間歇性監禁,這是一種罪犯分段服刑(如周末)的刑期。
儘管如此,法官LeClaire寫道,“監禁似乎對他沒有多少威懾作用。”
在7月15日裁決公布後,法官給了他48小時自首入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