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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把遺產全捐了 大溫男子告上庭

由於伴侶把大部分遺產贈給了一家基督教兒童慈善機構,列治文一名男子請求法院修改其伴侶的遺囑。

根據民事訴訟通知,戴爾·切尼(Dale Cheney )請求BC省最高法院法官裁定他有權獲得伴侶桑德拉·阿巴(Sandra Abah)一半的遺產,並在訴訟中援引了2016年BC省的一起案件,聲稱根據BC省的《家庭法》,長期伴侶有權獲得家庭財產總額的50%,即使“遺產規模龐大且配偶並無繼承需求”。

根據《省報》的報道,訴訟文件顯示桑德拉·阿巴於2023年去世時沒有子女,而切尼曾與她在列治文一套價值64萬加元的公寓裡共同居住了三年,這套公寓構成了她大部分遺產。

切尼在訴訟中表示,他繼續住在這套公寓裡,並支付約6萬加元的抵押貸款、物業費、水電費和房產保險費,並且在阿巴去世前,他承擔了這些家庭開支。

而阿巴在遺囑指定了四家受益機構:加拿大世界宣明會、夜梟鳥類醫院、列治文哈巴德猶太中心及猶太教中心。除世界宣明會外,其餘機構各獲1000加元,阿巴的父母則獲得5000加元。

世界宣明會將繼承遺產餘款,包括其公寓房產或出售所得款項。

遺囑顯示,阿巴生前資產為573,905加元,負債為60,000加元未償還房貸。

這份於她去世前一日簽署的遺囑還指定了遺產管理人,並任命切尼為受託人。根據申訴書,這意味着他需負責為受益人設立信託,並因此獲得15,000加元作為執行人報酬。

但訴狀稱,切尼於三月簽署法律文件,放棄了受託人身份及“遺囑執行職責”,並把遺囑執行人和受益人列為本案被告。

訴狀指:“原告有權獲得比遺囑規定更高的遺產份額”。

訴狀指出,阿巴在遺囑及遺囑外的溝通中“未說明剝奪其繼承權的理由”。

訴狀援引《BC省遺囑、遺產與繼承法》第60條規定,允許對遺囑進行變更以保障原告切尼的“合理生活保障”。

“死者依法負有道德義務,應在遺囑中為原告作出充分安排”,文件稱,“死者對其他任何人均不負有此類義務”。

遺囑變更的重要先前判例是塔塔林訴塔塔林案(Tataryn v Tataryn),其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變更遺囑前“法院必須審視遺囑是否為申訴人作出充分安排,若未做到,則需考量當前社會規範下何種安排才符合充分、公正與公平原則”。

訴狀稱,若不准許變更遺囑,被告將構成無故獲益,而切尼則在缺乏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遭受相應剝奪。

該案仍有待法庭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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