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郵報》特約撰稿人Kim Moody發表文章說,美國國父本傑明·富蘭克林曾說過一句名言:“人生唯有死亡與稅收是不可避免的。”
這話千真萬確。但當人死後,稅務局真的會介入嗎?
在世界多數國家,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會,當然會。
不同國家徵收死亡稅的方式不盡相同。例如:美國、英國、韓國、丹麥等國徵收遺產稅(estate tax),按去世者遺產的公平市值徵稅。通常會設有免稅額,僅超過該額度的部分需繳稅。美國目前的免稅額高達 1.500萬美元(2026年起按通脹調整),所以僅極少數人會實際被徵稅。2022年,美國只有約 0.11% 的死亡案例涉及遺產稅,僅為聯邦總收入的 0.5%,作用微乎其微。
德國、法國、比利時等則實行繼承稅(inheritance tax),由繼承人繳稅。
愛爾蘭、智利實行“資本取得稅(capital acquisitions tax)”,凡是通過贈與或繼承獲得財富的個體都需繳納。
希臘、意大利、部分拉美國家則以印花稅或公證稅的形式徵收。
加拿大目前是如何徵稅的?
加拿大曾在1947年引入過類似於美國的遺產稅。但1966年,稅務皇家委員會建議取消遺產稅,轉而徵收繼承稅。但政府最終既取消了遺產稅,也未引入繼承稅。
代替的是一種被稱為“視同處置(deemed disposition)”的做法,自1972年1月1日 起生效:
死亡時視為出售其全球資產;
所得收益計入當年最終個人所得稅報表;
包括RRSP、RRIF等延稅賬戶也視為當年全額收入;
若資產轉移給配偶或同居伴侶,可遞延至對方去世時徵稅。
這種制度基本框架至今未變,只做過小幅調整。
這樣做的好處?
行政效率高,不需要單獨設立遺產稅管理機制;
政治阻力小,不像傳統遺產或繼承稅那麼容易引發“重複徵稅”或“資金流動性”的爭議;
公平性存疑,但也避免了財富小額傳承家庭面臨稅負的困擾。
那麼,現在是時候重新審視了嗎?
是的。
隨着未來幾十年將有 數萬億加元 的財富在代際間傳遞,加拿大不能繼續假裝現行制度已經“完美無缺”。當前制度雖然高效,但它:
是否有效遏制了“世襲財富”?
是否足夠公平?
是否需要根據不同家庭經濟階層設計更合理的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