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魁满要闻 巴士撞托兒所被告 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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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士撞托兒所被告 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時報訊】本省高等法院法官宣佈,一名男子於二0二三年駕駛一輛拉娃市公共巴士撞向一間托兒所,造成兩名兒童死亡六名兒童受傷,但他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唐斯 (E. Downs) 四月廿九日週二接受控辯雙方聯合提出的不承擔刑事責任建議,並得出結論聖艾曼 (P. N. St-Amand) 在事發時無法辨別是非。

控方和辯方的精神病學家都得出結論,當聖艾曼於二0二三年二月八日駕駛巴士衝進拉娃市上述托兒所時,很可能精神病發作,導致一名四歲男孩和一名五歲女孩死亡。

一名精神科醫生作證說,五十三歲的聖艾曼在飽受戰爭蹂躪的柬埔寨長大,童年時就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一直未得到治療,他選擇托兒所可能是為了「抹去自己的過去」。

聖​艾曼被控兩項二級謀殺罪,以及持械攻擊和人身傷害罪,因為另有六名兒童受傷。

控方表示將尋求將聖​艾曼宣佈為「高風險被告」,意味著他必須遵守更嚴格的規定,不得離開任何治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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