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省華裔男子C,於2019年春在相親網站Fdating.com上認識了小自己16歲丶居住在烏克蘭基輔市的亞裔女子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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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於2019年11月前往基輔市與V見面。雙方很快談妥婚事,並在次年1月完婚。婚後C返回加拿大,透過西聯匯款(Western Union)向V匯款,資助其日常開銷及學業支出。
V曾在基輔某公立學校擔任秘書及兼職助教,另從事私人英語家教工作,還以兼讀方式就讀學前教育與心理學學士學位課程,並獲得獎學金。
V有一兒子S參加多項課後活動,包括音樂(小提琴丶音樂理論丶合唱團)丶黏土雕塑丶科學課程,並持有國家愛樂樂團音樂會丶科學博物館及劇院的年票。
C後來替V及其子拿到探親簽證來到加拿大,於2021年1月遞交夫妻團聚移民申請,但還沒等申請獲批,兩人的關係開始惡化。
2021年4月妻子V透過律師向丈夫發函,聲稱雙方存在無法調和的分歧,要求終止婚姻關係。
她於5月帶着兒子遷離住所後,遷入一名男性友人的公寓單位。C起初還想挽回婚姻關係,在被拒絕後撤回移民擔保申請,同時提請離婚。V在同意的同時,也向C索取配偶撫養費丶子女扶養費及平均分取家庭淨財產,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此時C才首次獲知,妻子在分居前就已經與他人發展關係。
當時C任職於一家高科技公司,年薪近11萬元,而V在一家設備供應公司任職,年薪只有3萬出頭。
憤怒的C認為,妻子V是通過騙婚手段來獲得探親簽證入境加拿大,抵加後不久即與他人發展關係,其後與丈夫分居,因此不能平分家產。
另外對於繼子S,C聲稱他從未承諾或同意擔任S的父親角色,亦未同意將S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扶養,因此無須支付子女扶養費。
相反感情受傷的他,才是應獲得賠償的對象。
無法認定妻詐欺騙婚 法官裁婚姻合法有效
而妻子V則主張,縱使婚姻存續期短暫,但她放棄基輔的穩定生活來到加拿大,而且丈夫曾承諾支持她與S,結果到來之後,C對妻子及S有情緒丶經濟上的虐待以及控制行為,這才導致雙方關係破裂,C還曾要求將S送回烏克蘭,並拒絕為患有糖尿病的S提供購買胰島素的款項。
後來V基於人道主義與同情理由(部分因為個人處境,部分原因由於烏克蘭戰爭)獲得永久居留權。她的兒子和母親也都透過“加拿大─烏克蘭緊急旅行授權計劃”(CUAET)來到加拿大。
法官認為有證據顯示,在妻子V抵達加拿大前,兩人雖分居兩國仍每日通訊,其中內容明確顯示,雙方已經在謀劃V移民加拿大後的“美好前景”,而且先辦理探親簽證是雙方都共識。
同時,V明知抵加後將依賴丈夫,仍願意放棄原居地之家庭丶工作及穩定生活;
C也清楚在妻子獲得合法身分前,有責任提供經濟支持。
雙方當時對婚姻關係表現出投入的態度,且各自之意圖都很真誠,也都討論生育親生子女的可能性,並因此迅速議婚。
法官因此裁定,無法認定妻子是出於詐欺意圖誘使丈夫同意結婚。據此,法院認定該婚姻合法有效,丈夫並未因妻子欲移民加拿大之目的而受誤導。
至於妻子所說的性虐待問題,法官未予採納,只是認為雙方的爭執是“與組建家庭問題丶S的教養問題丶同居初期的適應困難,以及在新國家生活的挑戰相關”。
鑑於丈夫C為證明妻子有婚外情,且為了獲得訴訟的策略優勢,非法獲得妻子的社交媒體帳號及其內容,真正構成對妻子隱私權的侵犯,需為此賠償5,000元。
此外,C還要向前妻給付家庭淨資產平均分配款項40,704.03元;在扣除妻子對丈夫之債權抵銷額後,一次性給付追溯性配偶撫養費13,49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