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加拿大稅務局(CRA)修訂自願披露計劃(Voluntary Disclosures Program,VDP)後,納稅人更有可能主動向稅局申報未繳稅款。
在新版自願披露計劃中,CRA提供了更大的利息與罰款減免空間,並允許納稅人在 已被CRA通知存在不合規問題後,仍可提出申請。
維多利亞Doane Grant Thornton LLP高級顧問Kenneth Keung說:“新計劃幾乎在所有情況下,都更可能讓你把自願披露作為客戶的一個選擇。”
在自願披露計劃下,納稅人若主動披露不合規行為,例如申報不符合資格的開支、未申報收入或未提交報稅表等,可獲得免遭起訴,以及全額或部分的罰款與利息減免。但需注意:未繳的稅款本身不予減免。
今年9月,CRA宣布自10月1日起全面更新自願披露計劃,表示希望“讓納稅人更容易糾正無意中的申報錯誤或遺漏,使該計劃更易獲取”。同時,CRA 發布了簡化版的自願披露計劃申請表格。
有哪些改變?
作為改革的一部分,CRA取消了此前的“普通(general)”與“有限(limited)”兩類補救,取而代之的是兩個新的層級:
“未受提示”(unprompted):納稅人主動聯繫CRA披露
“受提示”(prompted):CRA已就相關問題聯繫納稅人後提出披露
在舊版自願披露計劃的“普通”類別下,納稅人在最近三個報稅年度之前的年度可獲得全額罰款豁免與50%利息減免。
而在新版“未受提示”類別下,納稅人可在所有年度獲得全額罰款豁免與75%利息減免。
舊版的“有限”類別(多用於故意不合規案例)則只提供有限的豁免:僅豁免重大過失罰款,不減免其他罰款或利息。
而在新版的“受提示”類別中,納稅人可獲得最高100%罰款豁免(包括重大過失罰款豁免),以及25%利息減免。
多倫多McMillan LLP合伙人Michael Friedman表示,過去許多客戶一旦得知需支付的利息往往與罰款相當甚至更高,便打退堂鼓。
“這已經成為人們不願披露的問題,”他說,尤其是在利率上升之後。“看來CRA正在回應這一市場現實。”
過去等待披露的策略,現在不再有必要
安省薩德伯里Compass CPA創始會計師Emily Mantle表示,舊版自願披露計劃下,一些納稅人會故意等待,以獲得“普通類別”中適用於較早報稅年的50%利息減免。
但Mantle強調,這種等待策略存在巨大風險,因為利息會從不合規開始時按每日複利累積,直到繳清欠稅。
新版中,符合75%利息減免(未受提示類別)的納稅人沒有理由延遲披露。
Mantle說:“越早進入自願披露流程,越早獲得增強的減免,也避免利息繼續累積。”
什麼算“自願”?定義更寬鬆
新版自願披露計劃也更寬鬆地定義了“自願”披露的範圍。
在舊制度下,只要CRA已採取任何執法行動,包括向納稅人發信,便不再算“自願”,申請可能被拒絕。
新版規則下,即使已收到CRA關於不合規的通知,納稅人仍可能符合 “受提示”類別 的資格。
不過,仍有例外:若納稅人已進入審計或調查,或者若存在“極端或故意不合規”, 自願披露申請將會被拒絕。
Friedman指出,更寬鬆的“自願”定義讓新計劃“更可及、更友好”,但也擔心 CRA 在實務上如何界定不再“自願”。
CRA發言人Nina Ioussoupova 回應《環球郵報》說:“在自願披露框架下,當納稅人收到CRA發出‘審計已啟動’的通知,即視為進入審計。而僅是收到一封提醒補交報稅表的信件,則仍可能符合‘受提示’類別。”
Ioussoupova補充,自願披露申請採取逐案評估方式。例如,若CRA在檔案中顯示已多次以信件、電話或上門方式試圖聯繫納稅人,則申請可能被拒。
披露年限明確化:海外收入10年,本地收入6年
新版自願披露計劃明確了長期不合規的披露要求:
海外收入/資產:必須申報最近10年
加拿大本地收入/資產:必須申報最近6年
CRA仍可要求提供這些年限之外的資料。
舊版自願披露計劃要求納稅人提交所有相關稅年的完整資料,但實際操作中,稅務顧問往往提交過去10年的申報,再說明更早的不合規情況,並根據CRA要求補交更多文件。
KPMG Law LLP合伙人、稅務訴訟專家Kelly Ng表示,CRA過去雖未明說,但通常不會要求超過10年的額外資料,“如今規定更明確,是一件好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