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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忘填一個表格,被稅務局連罰兩年

據金融郵報報導,在加拿大,稅制繁複、監管嚴格,被戲稱為“萬稅之國”。如果你持有海外資產,一定要特別留意相關申報規定。

如果納稅人在一年內的任意時間點持有”指定外國財產”(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且該財產的總成本在任一時刻超過$10萬元,則必須在提交個人所得稅申報時,同步填報T1135表格(即Foreign Income Verification Statement)。

例如,很多人都不知道,存放在加拿大非註冊券商賬戶里的美股也屬於“指定外國財產”,須計入$10萬元的門檻。

如果來年報稅的時候未按規定提交T1135表格,或許將被處以每日$25元、最高每年度$2500元的罰款,同時還可能需要支付欠稅利息。

這絕非誇大其詞!據《金融郵報》近日報道,安省的一名納稅人就因未能及時按規定提交T1135表,痛失$5000元!

案件始末

該案的納稅人是一名安省的居民,以前是美國公民。

2012年她的父親去世後,才想起來自己在美國也有報稅的義務,由於在這之前她從沒有向美國稅務當局申報過,她找了專業的會計師幫她補辦申報美加兩國的稅。

會計師在整理過往稅務記錄時發現,該納稅人在2012至2014年度應當申報T1135表格卻未申報。於是代表納稅人向加拿大稅務局(CRA)提交了“自願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解釋遺漏原因是“誤以為在加拿大券商賬戶中持有的外國股票無需申報”。

CRA接受了這一理由,並豁免了2012至2014年度的未申報罰款。

2018年,納稅人放棄美國公民身份,認為今後無需再向美國報稅,於是終止與會計師的合作,開始自行報稅。

她曾研究過父親遺產中的美國個人退休賬戶(IRA)是否應計入T1135申報範圍,但報稅軟件未給出明確提示,網上也未能找到權威解釋,因此忽略了加拿大券商非註冊賬戶中的美股也應申報。

巧合的是,當年其外國財產成本並未超過$10萬元門檻,因此不用提交T1135。

2019年,納稅人更換了券商並調整了投資組合,導致其海外財產成本已超過$10萬元的申報門檻,但她在報稅時仍沿用2018年的錯誤判斷,未提交T1135表。

直到2021年報稅時,問題來了!

她收到了新券商提供的一份“外國資產報告”,其中列出了她持有的美國投資的成本信息。她意識到自己在2019年和2020年的T1135申報門檻已超出。

於是,她試圖通過自願披露的方式向CRA解釋情況並請求減免處罰,但CRA以她在2015年曾因相同問題提交過自願披露為由拒絕了她的請求。

最終,CRA對2019和2020年度分別處以每年最高$2500元的逾期申報罰款。納稅人不服此項判決,目前已提出上訴。

法院判決

納稅人承認延遲申報,但主張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然而法院認為:

曾因同類問題獲自願披露,本應提高警惕;

2019年更換券商且大幅調整投資組合,應重新核查T1135門檻;

可從券商或專業人士獲得投資成本信息,但未主動核查或求證;

未能證明採取合理預防措施。

基於上述考量,法庭駁回了納稅人的上訴,維持了CRA對她的罰款決定!

海外資產申報,這些事別忽視

1.申報範圍廣泛,易產生盲區

T1135所涵蓋的“指定外國財產”類別多樣。除傳統認知的海外銀行存款、不動產和離岸賬戶外,還包括在加拿大非註冊經紀賬戶中持有的外國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某些海外信託或權益等。納稅人不應僅憑直覺認為某項資產“看似在加拿大”就忽略其申報義務。

  1. 門檻計算以“年度任一時點成本”為準

關鍵不是年末的淨值,而是“在一年內的任一時點”的成本總額是否超過$10萬元。

也就是說,即使只有在年中某一時點超過門檻,也必須提交T1135。這一點對頻繁交易或在年內調整組合的投資者尤其重要,應在全年多次核算持有成本。

  1. 自願披露機制並非萬能保險

雖然自願披露可用於糾正過往遺漏並避免部分處罰,但需注意:如果CRA已就同類問題接受過納稅人的自願披露,未來若再次發生相同類型的申報違規,CRA很可能不再接受新的自願披露申請,納稅人將難以再次獲得豁免或減罰。

  1. “盡責抗辯”的證明負擔重

若納稅人主張自己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以爭取免除處罰,必須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其在申報時已採取合理核查措施。

例如:諮詢稅務專業人士的記錄、與會計師或顧問的郵件往來、從券商獲取並審閱的投資成本明細,或CRA的書面確認回復等。僅憑事後的口頭解釋或泛泛的“我以為不需要”很難獲得支持。

  1. 建議採取的實務做法
  • 定期核算並保存記錄:對全年持有的所有潛在“指定外國財產”進行季度或半年核算,並保存券商報告、成交記錄及成本證明。
  • 善用券商與稅務資源:主動向券商索取年度或特殊報告(如成本明細)以輔助申報,必要時向專業稅務顧問諮詢。
  • 注意投資賬戶類型差異:某些註冊賬戶(如RRSP、RRIF)內的外國投資通常不被視為T1135的“指定外國財產”,但非註冊賬戶與其他安排則可能被視為應報資產。
  • 對重大投資變動格外警覺:在更換券商、調整投資策略或進行大額交易後,應重新評估是否觸及T1135門檻。

-發現問題儘早處理:一旦發現申報遺漏,應儘快諮詢專業人士,評估是否仍適用自願披露,或需提前準備材料應對潛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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