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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有條件恢復日本部分地區水產品進口

 據海關總署消息,在持續開展針對日本福島核污染水排海的長期國際監測和中方獨立取樣監測且結果未見異常,日本政府承諾保障輸華水產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世界貿易組織《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有關原則,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方決定有條件恢復日本部分地區水產品(含食用水生動物,下同)進口。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恢復部分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進口,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新潟縣、長野縣、埼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10個都縣除外。

 二、日本輸華水產品企業應當符合我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管理等相關規定。已暫停進口的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重新申請在華註冊,獲得註冊之日起生產的水產品方可輸華;對於食用水生動物,其養殖、包裝企業也應當重新申請在華註冊,完成註冊登記之日起方可開展輸華貿易。

 三、日本水產品進口申報時,應提交日本官方出具的衛生證書、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和產區證明。

 四、海關對日本輸華水產品實施嚴格監管,一旦發現不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或日方未能有效履行官方監管責任,將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切實保護我國民眾的健康安全。

 海關總署2023年第103號公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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