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報訊】本省最近的一項法院裁決賦予多親家庭與其他單位家庭的合法權利。據省高等法院以為法官上週五在其裁定中將兒童的法律關係限制為一或兩名父母是違憲。
代表此案其中一家庭的律師朗德里 (M. A. Landry) 解釋,裁決不適用於繼父母或其他在孩子出生後形成的「現代」家庭。
相反地,它適用於一個家庭在孩子受孕前有多個成年人參與關係的情況。換句話說,朗德里指出,「父母計劃」需要在孩子被創造前就已經到位。
「這與繼父母或其他潛在的現實情況無關,而是三個人坐在一起說,我們應該一起生孩子,」他說。「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家庭地位而受到區別對待。」
據朗德里稱,本案涉及三個家庭。
第一個案是「三人組」即三名成年人(一男兩女)的關係,涉及四名孩子。第二個案涉及一對女同性戀夫婦和一位名性捐精者,後者希望以父親的形象參與孩子的生活。
第三個案涉及一位患不孕症的婦女,她讓她的丈夫與一位朋友生一名孩子,這位朋友要求繼續做母親。
「無論人們怎麼想,這些家庭確實存在,」朗德里說,並聲稱此舉是我們集體法律理解的「重大」變化。「從法律角度來看,孩子們的歸屬與他們的現實不符。」
朗德里將上週五的裁決與廿世紀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人們對同性家庭的看法的變化相提並論。「法律已經發展,同性戀家庭確實存在並且被接受,這在我國實際上不再是一個問題。這裡的情況也一樣,法律需要不斷發展,以適應所有我國公民以及那些沒有選擇卻在多父母家庭出生嬰兒的現實,他們必須享有與其他嬰兒同等的保護和權利。」
朗德里又指出,多親家庭在我國其他幾個省份已具有合法地位,包括安省和卑省省。
本省政府目前有十二個月的時間來修改民事法以符合上述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