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報訊】本省上訴法院在一項集體訴訟中命令加航向乘客支付超過一千萬元的賠償金,該訴訟聲稱乘客被收取的費用高於廣告宣傳的機票價格。
在四月廿二日週二的裁決中,法官朱哈薇 (J. Harvie) 寫道,加航在認定其不受省級消費者保護法條款約束時表現出「無知和放縱」。
上訴庭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該判決認定加航違法但沒造成損害,因此無需進行懲罰性賠償。
這宗已持續十五年的案件是由一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一位滿市居民發起,在居民稱他在加航網站上購票流程第一步被收取的稅費和附加費比票價高出一百廿四元。
在最初的訴訟中,原告辯稱加航損害顧客作出明智選擇的能力,必須償還高於廣告價格的費用。
上訴法院的裁決是在一場關於航空公司費用和票價等級不斷提高,是否屬於所謂的垃圾費用還是為旅客提供更多選擇的爭論中作出。加航沒有立即回應傳媒的置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