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魁满要闻 勞工法庭駁回工會 針對魁電兩項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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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法庭駁回工會 針對魁電兩項投訴

【時報訊】魁電在策略計劃中制定對員工期望的三項「優先行為」,並沒有惡意進行談判,也沒有妨礙工會活動。

本省行政勞工法庭駁回魁電專業人員工會 (Syndicat des pecialistes et professionalnels d’Hydro-Quebec) 針對魁電的兩項投訴,投訴內容涉及妨礙工會活動和違反誠信談判義務。

就在去年年,魁電公司制定三項「優先行為」,所有員工必須培養這些行為「以便為實現僱主的新策略計劃作出貢獻」。

在採用這些「優先行為」之前存在著一種「能力庫」,被定義為在表現最佳員工身上觀察到的技能、才能和態度的組合。

隸屬於本省勞工聯盟 (FTQ) 的我國公務員工會 (CUPE) 認為這造成混亂。

二0一八年的集體協議包含一份附錄,將僱主在招募資訊中可使用的技能選擇從四十二項減少到廿一項。

行政法官拉芙麗絲 (J. Laforest) 表示:「工會堅持認為,優先行為會極大地影響員工的職業發展,因為這會給職位授予時的評估標準帶來不確定性。」

「在他們看來,談判單位的員工總是在公司內部尋找新的晉升職位,因為資歷標準不適用於他們。因此該名錄讓員工能夠評估自身的技能,並規劃他們在組織內的職業發展路徑。隨著優先行為的採用,他們思考的是員工應該以這些行為為導向,還是以技能為導向,」法官總結道。

魁電管理階層辯稱,他們只是在行使管理權。

拉芙麗絲指出:「僱主認為採取優先行為,以及在人力資源活動中使用優先行為屬於其管理權的行使,符合集體協議的規定,並且不會對工會的活動造成任何形式的阻礙。」

最終法院駁回工會的兩起訴訟。

由於集體協議的積極談判階段尚未開始,因此法院駁回違反誠信談判義務的投訴。

法官說:「勞工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很明確,其解釋並不要求將誠信談判的義務延長至法規定談判階段前的期間。」

法院同時駁回妨礙司法公正的投訴。

仲裁庭認定,大量證據並未顯示僱主有意損害工會,因此仲裁庭得出結論,僱主制定優先行為並不構成反工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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