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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修改仲裁法 設「仲裁地」制度

  圖:舊灣仔警署將改建成國際調解院總部。

  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這是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近30年以來一次重要修訂。此次修訂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寬涉外仲裁範圍。修訂草案擬增設「仲裁地」制度,當事人可書面約定「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同時,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服務國家開放和發展戰略。

  有關修訂是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後的一項重要舉措。專家告訴大公報,香港在國際仲裁方面具獨特優勢,有關修訂有助香港打造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今年7月,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要加強涉外法治建設。要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決定》指出,要健全港澳在國家對外開放中更好發揮作用機制。此次修訂着眼於解決仲裁制度和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着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開放。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介紹,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共8章、91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寬涉外仲裁範圍,增加「特別仲裁」制度和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委員會內部治理及管理制度,提高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透明度,拓寬仲裁員聘任渠道,規範仲裁員選聘管理等。

  擬允境外機構 參與自貿區仲裁

  「仲裁地」作為當事人解決糾紛約定選擇的某個國家或者地區,是確定仲裁程序適用法、證據規則、仲裁裁決的國籍及司法管轄法院的重要依據。草案規定,當事人可書面約定「仲裁地」,作為仲裁程序的適用法及司法管轄法院的確定依據。鼓勵涉外仲裁當事人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仲裁委員會、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仲裁地進行仲裁。草案明確,支持仲裁委員會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法學專家、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李曉兵告訴大公報,「十四五」規劃明確香港八大中心定位,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此次仲裁法修訂增加的內容,無疑是在為香港已明確的定位上賦能,助力香港建設亞太地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

  李曉兵表示,此舉既是國家強化涉外法治的重要舉措,也保持「一國兩制」實踐開放性與創造性的表現。「在國家與世界深度聯結過程中,香港角色更加豐富也更加重要。冀港能發揮所長,與國家一起走出去,讓整個世界貿易規則更公平,在國際仲裁發揮『中國力量』,貢獻中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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