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聾啞漢裁精神紊亂下自殺 家屬:研訊未還原事件

聾啞漢裁精神紊亂下自殺 家屬:研訊未還原事件

事主家屬代表大律師蘇信恩(左起)、事主女兒、事主胞妹及聾人服務組織「龍耳」創辦人邵日贊昨在研訊後回應傳媒查詢。大律師蘇信恩表示尊重裁決,相信家屬會等待法律意見再考慮是否追討賠償。(湯璧瑜攝)
事主家屬代表大律師蘇信恩(左起)、事主女兒、事主胞妹及聾人服務組織「龍耳」創辦人邵日贊昨在研訊後回應傳媒查詢。大律師蘇信恩表示尊重裁決,相信家屬會等待法律意見再考慮是否追討賠償。(湯璧瑜攝)

【時報訊】患抑鬱症的58歲聾啞男子3年前入住葵涌醫院,約兩星期後出院,翌日由住所墮樓身亡。死因庭就事件展開研訊,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昨日引導陪審團考慮事主是殺死自己、在精神紊亂下殺死自己,或者死因存疑。陪審團退庭商議近3小時,一致裁定事主在精神紊亂下殺死自己。事主胞妹庭外表示尊重及接受陪審團裁決,但認為陪審團所作建議有不足,例如沒涉獵為聾啞人士提供手語翻譯,形容「(研訊)唔係好還原到裏面嗰個好大嘅漏洞」。明報記者

陪審兩建議 不涉手語翻譯

5人陪審團裁定事主鍾志強(終年58歲)2020年5月7日在葵盛東邨從25樓高處墮至1樓平台,身體多處受傷致死,結論一致裁定事主在精神紊亂下殺死自己。他們建議醫管局要求所有病人入院時,必須提供最少一個緊急聯絡人作更新之用,以及護士為病人填寫自殺風險評估表時,須填寫評估時間,以供跟進。

家屬:未提醫生責任

評自殺風險問唔到重點

事主胞妹認為研訊未能還原事件,「好多嘢以偏概全」。她指研訊無提及醫生責任,因為醫生評估事主有否自殺風險時「問唔到重點」,例如「有問事主有冇幻覺、妄想,但我哥哥(事主)捉唔到呢啲詞嘅意思」,惟醫生見事主搖頭便以為事主確認無病况,情况突顯提供手語傳譯員的重要。

醫局:會跟進陪審建議

醫管局回覆查詢時稱非常重視有關個案,將跟進死因庭的兩項建議,並稱葵涌醫院2020年起已採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對有特殊溝通需要病人住院及出院時的支援,包括在病人評估表中加入傳譯服務的選項、加強與有言語溝通困難的病人以書寫方式溝通、加強培訓員工與有特殊需要病人溝通,及加強宣傳傳譯服務等。局方亦會研究把有關措施推展至其他醫院,以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醫管局轄下的公立醫院和診所,主要通過服務承辦商及司法機構政務處特約傳譯員,為有需要的病人提供免費手語傳譯。承辦商提供的手語傳譯員入職前,必須接受與醫療傳譯有關的培訓,並通過考核及面試,才會獲聘用。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昨總結證供時指事主患抑鬱症,2020年起失眠及有自殺念頭,同年4月20日尋求社工協助,翌日經門診轉介下送院檢查,入住葵涌醫院。其間精神科主診醫生鄭美琪評估事主無自殺風險後安排出院,又指事主曾多次表達擔心女兒及害怕失去工作,事主胞妹則反對醫生決定。5月6日,事主獲准出院,當晚事主在家向女兒透過手語示意想安樂死,又以剪刀及槌自殘,翌晨被發現倒卧大廈平台。

周官引導陪審團時表示,倘裁定事主是「殺死自己」,需有證據裁斷事主有意圖結束生命,如考慮身高162厘米的事主穿過氣窗墮樓,「一個人唔係要打算結束生命,會唔會開氣窗跳落嚟呢?」至於「精神紊亂下殺死自己」,證據需支持死者有意圖結束生命,而且精神處於紊亂,如考慮事主出院直至身亡之間12小時內曾用頭撞電梯門、服藥後仍睡不好等證據;若陪審團不知道死者為何從高處墮下,可裁定死因存疑,惟無證供顯示死者是意外墮下,或是被人推下樓。

【案件編號:CCDI 373/20】

(死因研訊)

相關字詞﹕葵涌醫院 聾啞人士 抑鬱 死因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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