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快必煽動罪上訴 爭議須有煽暴元素 律政司引例:黑客不涉暴力也危國安

快必煽動罪上訴 爭議須有煽暴元素 律政司引例:黑客不涉暴力也危國安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主張煽動罪必須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劉焌陶攝)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主張煽動罪必須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劉焌陶攝)

【時報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立,判囚40個月。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昨開庭審理,是回歸後首宗涉煽動罪上訴案。上訴方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以符合普通法原則及保障言論自由;律政司則指非暴力行為如黑客攻擊亦可危害國安,強調政府有「強烈迫切的需要維護國安」。上訴庭將在9個月內頒裁決。

指屬普通法 須納煽暴意圖

上訴人譚得志(現年50歲)本案已刑滿,正就其他案還押,昨由囚車押送高院應訊。上訴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首先陳辭表示,原審法官陳廣池未有指譚的發言煽動暴力,僅認為言論冒犯、挑釁,而上訴方主張發表煽動文字罪必須包含煽暴元素。

戴啟思力陳煽動罪是普通法而非成文法罪行,須用普通法原則納入煽暴意圖。若這不獲法庭接納,上訴方仍會挑戰控罪不合憲,限制言論自由,戴強調言論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亦是宗教自由等其他權利的根源,加上控罪中「引起不滿」等字眼含糊,不符「依法規定」原則,公眾難以掌握紅線,故應限於煽暴。

上訴方質疑控罪不合憲

周天行:原審已裁合憲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反駁,陳官已正確判斷控罪合憲,亦認為法庭在判斷煽動罪是否合憲時,須因應涉及國安採用「酌情判斷餘地」的標準,強調控罪有正當理由限制言論自由,即維護國安;周又指法庭可從言論的一般意思判斷是否煽動,條文已包含法定辯護理由,沒禁制合法批評政府的言論,已平衡基本人權。

「有國安理由 可限制言論」

律政司一方續引述1939年英國上訴案Wallace-Johnson,樞密院認為煽動罪條文清晰,法庭能判斷言論是否煽動;戴反駁,案例情况不同,當時未有基本法和人權法的保障。至於煽動罪應否限於煽暴,周回應,非暴力行為如網絡黑客攻擊、網上恐怖主義亦可危害國安;戴其後反駁,有其他控罪處理網絡攻擊。

上訴方另一爭議是國安法41條列明國安案審訊「循公訴程序」,《裁判官條例》亦列出包括煽動罪在內不得在區院或裁判法院審理的可公訴罪行,即煽動罪須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不應剝奪上訴人獲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周反駁,國安法是指審訊「可(shall)」循公訴程序,不代表必定是可公訴罪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國安法以中文為依歸,中文不見「可」字,但亦認為國安法無意改變本地司法制度;周同意,重申法庭須考慮案件背景,國安法同時列明國安案由各級法院審理,並有至少兩宗煽動案在裁判法院審結。

上訴方原爭議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本身有煽動意圖,但昨在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詢問下確認,接納律政司主張,只須證明被告知悉文字的煽動成分而有意發布。

譚得志去年3月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項發表煽動文字、一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一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成,被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

【案件編號:CACC 62/22】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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